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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解释适用研讨会在中南财经大学举行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27 1:16:09 人气: 标签: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
导读:4月21日,由中南财经大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学校民商研究所承办的“合同法第52条解释适用”学术研讨会在文泓楼召开。中南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大学…

  4月21日,由中南财经大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学校民商研究所承办的“合同法第52条解释适用”学术研讨会在文泓楼召开。中南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大学、、湖南大学、武汉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的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开幕式由中南财经大学民商研究所所长张红副教授主持,中南财经大务部主任雷兴虎教授代表中南财经大学副校长、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小君教授致开幕辞。随后,中国人民大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院长裴缜分别致辞,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预祝研讨会取得成功。

  第一部分的主题探讨由中南财经大学《法商研究》刘普生常务副主编主持,西南大学民商院黄忠副教授作题为《彩票代销证的转让性质及其效力辨》的主题报告。黄忠副教授从一个彩票代销证转让的具体案例入手,对《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的性质进行再辨析,从而将代销者转委托的行为界定为一种违约。围绕黄忠副教授的报告,西南大学民商院孙鹏教授、中南财经大学院民商法系主任彭俊良副教授以及武汉大学院余立力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第二部分的主题研讨由武汉大学院副教授主持,湖南大学院许中缘副教授作了题圣洁神艾斯特莱雅为《再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主题报告》。报告围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规范的性质、内容、类型、适用等作了全面而详尽的分析,最后着力于对该条第5项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规范的反思,提出应删除第52条第5项的论点。围绕许中缘副教授的报告,中南财经大学民商法系副主任高飞副教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姚朝唯、中南财经大学院伍治良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第三部分的主题研讨由中南财经大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院耿林副教授作了题为《强制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主题报告。报告首先对一个具体案例及其审理情况进行回顾,进而探讨具体强制性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间的关系,并试图通过解释论对强制性加以完善,报告最终回归到对案例进行合理分析并得出了相关结论。围绕耿林副教授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南财经大学《法商研究》编审耿卓副教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刘均进行了评议。

  第四部分的主题研讨由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曲应华主持,暨南大学珠海分校院钟瑞栋副教授作了题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三个争议问题”的主题报告。该报告从称谓之争、强制性规范的划分标准之争、转介条款与概括条款之争三个角度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进行了广度和深度上的研究。围绕钟瑞栋副教授的报告,中南财经大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张作华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院博士后童列春副教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院长裴缜进行了评议。

  主题讨论后,中南财经大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了闭幕式,学校院院长刘仁山教授、西南大学民商院孙鹏教授先后致辞,对本次研讨会予以高度评价,并对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问题研究进行了展望。本次研讨会以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践行小问题、深切口的研究方法,在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适用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实践性的观点,并在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此种研究范式的发展将会对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适用问题乃至于其他民法问题的研究起到引领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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