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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3-15 14:15:29 人气: 标签: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
导读:2012年6月居住在安阳市甲区的王某与居住在该市乙区的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位于该市丙区的商品房一套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刘某…

  2012年6月居住在安阳市甲区的王某与居住在该市乙区的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位于该市丙区的商品房一套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刘某,双方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刘某十日内将房款支付给王某,房款付清后三日内双方到房管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如因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引发纠纷,由该市丁区管辖。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该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该市丙区管辖。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本案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应当看到,本案的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同时本案的约定超出了第34条的范围应属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该市甲区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多种。关于不动产有关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该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如果将涉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均列为不动产纠纷应属超出该条的文意范围。不动产纠纷情况是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

  根据最高在1995年12月8日《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就认为虽案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属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

  该案虽不属于专属管辖,双方约定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该条虽明确赋予当事人对于合同诉争纠纷中法院管辖的选择权,但笔者认为,协议管辖是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几类法院选择,该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该市丁区管辖,丁区均不在《民事诉讼法》的范围,故违反了第34条的,该协议管辖应属无效。

  本案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同时协议管辖应属无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故本案应由王某住所地该市甲区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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