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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专业的合同法律师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5 0:57:24 人气: 标签:合同法律师
导读:奉贤区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周哲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于2011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现在是盈科(上海)律师事务…

  奉贤区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周哲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于2011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现在是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梦见河水上涨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敏锐捕捉案件的关键信息,准确定位突破口,思维敏捷,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公司成立后,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可能因其他股东或公司未行使失权程序而被登记为股东,并在公司成立后获得股权。因此,出资不到位者也可能拥有公司的股权,只是其还必须承担对补足出资的义务。其次,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具有公示的效力,受让人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认定股东。股东名册载明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股权。第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的,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根据法律确定,并不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所有情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则需根据当时法律确定。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约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金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围。

  3.公司有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违法,须赔偿劳动者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律师遵循“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原则,遵守律师职业和执业纪律,以专业化为核心,以“优质、尽职、守信”为标准,坚定不移地为当事人利益而奋斗,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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