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指导备考经验经济法正文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举例】某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履行了义务,在2010年6月1日时又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应当依照前款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投资公司应该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日履行了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VIP折扣:您在网校累计消费2000元,购课享9折;累计消费5000元,购课享8折;累计消费10000元,购课享7折。 涵盖课程:导学班(直播)+习题班(直播)+移动精讲班+移动串讲班+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学习月刊 免费 免费 免费测试 免费体验 免费下载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华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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