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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评析及27题解析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0-7-4 14:55:01 人气: 标签:法学行政法案例题
导读:行政法部分所考总分值60分,占司法考试总分值600分的百分之十。题型和分值分布如考前预测一样,卷二客观题共26题,合计40分,各类题型的的数量及分值分别是:单选…

  行政法部分所考总分值60分,占司法考试总分值600分的百分之十。 题型和分值分布如考前预测一样,卷二客观题共26题,合计40分,各类题型的的数量及分值分别是:单选题从第39题至50题,12题,共12分;多选题从第80题至90题,11题,计22分;不定项选择从第98题至100题,3题,占6分;卷四中一道主观案例分析题20分,总分值共60分,与2008年持平,属于行政法部分所占司法考试分值中的常态比例 。

  纵观09行政法部分的题目,得出的基本结论是:2009年行政法部分题量适中、理论性强、综合性强、与考过的七届相比难度为中偏上。

  第一、从考点分布看,考点涵盖比较全面,分布欲望情夜较为均衡,常态考点仍较集中。除考查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第80题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和国务院及地方编制管理条例的两题较难和偏外,其他考题均为传统的重点内容。如下的题量和分值属于常态分布:公务员法及其处分条例2题3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部分维持在1题1分,行政许可法2题3分,行政处罚法2题4分,信息公开2题3分,行政复议法2题3分,国家赔偿法2题3分,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客观题7题11分,主观题20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但其中仍包括了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法的内容。由于小法和基础理论部分占了相当的比例就使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认、制度传统高频考点所占分值并不象往年那么大。管辖的知识点考查增加、行政诉讼中的考点及其规则的考点相对减少是09年的一大特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发散性和复合型的题目增多使得今年行政法部分的总体难度与去年相比有所增加,属偏难的年份。

  第二、考查到的法规、法条较多,共涉及:《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其司释等几大行政法自不待言,《行诉释》、《行诉》也多题涉及。小法中《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信息公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也有涉及。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设计题目的考点时还诸多以总则和附则的内容来考查【较偏】。在单行、特别法方面,涉及《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40题中提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其实第87题中还涉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等。作为答题的依据,行政法共60分的总分值中,应当说除第80题、第41题和如第39题D选项等约4分为学理依据外,其余的56分均应当直接以上述法律、法规、司释的明确为标准和依据。

  第三、题目中出现的行政主体较多。题中除出现镇、区县、市及省的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外,涉及部门行政机关的还有机关有包括了区县市和省、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与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区市两级社保局、省林业厅及县林业局等十几个,其中,考查机关的题仍然占据第一位,共五道,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的三道,涉及机关先予刑事司法赔偿的两道。

  第四、涉及行政行为的种类较全、较多。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第39题的制定规章的行为、卷四第六题案例分析题中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第11条、14条】。具体行政行为中又有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第80题】及其变化的撤销【41题C】;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下的涉及行政处罚(46题等)【行政、罚款、、暂扣许可证】、行政许可【41题、90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43题】、行政确认【过户登记46题、离婚登记87题】、行政调解【第84题镇的调处】、行政检查【88题】、行政征收【98题的缴税和100题的缴费】。第81题中又涉及到05年考查过的变异具体行政行为的“会议纪要”。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是答好行政法题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第五、“发散性”题目即综合型或复合型题目增加。所谓“发散性”题目就是四个选项设计往往不是围绕一个知识点,而是只要与题干“搭界”与相关的均安排在一题中考查,四个选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几个“部门法”而传统考题多紧紧围绕一个知识点的案例或其他题干内容的基础上设计出四项相关或相近的选项,一个选项正确的即单选题,2-3个选项符合题意的即多选题。从2005年开始,行政法中‘发散性”考题越来越多,今年则更为明显,如第46题、48题、84题、85题、98题和100题。在大行政法的“旗帜”下不同的行政法下的部门法的结合考查是明显的命题趋势。2009年的这一特点尤为突出,如第46题既考了被告、第三人,又考了管辖;第48条既考了诉讼管辖、赔偿标准,又考了遗漏赔偿请求和二审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第84题既考了复议必经、第三人,又考了排除规则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第85题既考了合并审理、处罚简易程序,又考了听证和“一事不而罚“;第98题既考了复议管辖、复议期限,又考了被告和行诉审理焦点;第100题既考了申请复议期限、诉讼管辖,又考了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六、重复考查的内容仍不少。像复议必经式还是选择式,第三人,行政检查不少于二人,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最突出的是去年2008卷二第90题刚刚考查过的《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申请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在2009卷二44题中又出现了。另外,2007年卷二第50题考查了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判决确定前的期间不予赔偿,2009年的卷二第89题又考查了这个知识点,也是不满16周岁,同样还是盗窃罪,只是把的期限具体化了。

  2.第90题题干中的关于“公告”前应当加“行政许可的”或“行政许可法中的“才更周延、题干与选项相互对应!因为四个选项均为行政许可法范围内的公告。行政法中尚有诸多需要公告的内容,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关于听证会的公告。

  3. 第89题A选项的时间段——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为实际执罚的时间不能称为被,因为刑诉法意义上的指的是刑事和后在所内候审的期间。

  其余的问题如第80题、第84题、第98题B选项和案例分析第3问的存疑问题在分述中——27题解析中阐述。

  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办法”,但不得称“条例”。”A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8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C A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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