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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保障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5-22 20:31:58 人气: 标签:刑诉论文选题
导读:【摘要】作为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的对抗最为激烈。随着近代观念的深入,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的…

  【摘要】作为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的对抗最为激烈。随着近代观念的深入,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的道。

  “”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依法享有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和其他。近代以来,随着观念的深入,不仅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进行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律意义上的实体。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的公约。加强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和而不懈努力。我国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的,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和国际公约》。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写入了。这对我国的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的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是的要求。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实施的“测震仪”,是的重要内容。2004年通过的修正案,将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在这之前的三部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概念。这反映了,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观念不断的深入,我国对保障高度重视,始终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基本和。在刑事诉讼中,依照的要求,突出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基本,促进我国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2、在刑事诉讼中保障是刑事诉讼化的必然要求。构建富强、、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化程度的尺度。实现刑事诉讼化,保障,反对有罪推定,充公赋予在被告法院前的无罪法律地位,让在与公对抗时,充分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国家在行使惩罚性质的公时,所应当清楚认识到的规范。公,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化。

  1、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早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和世界的共识,亦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容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严禁和以、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1998年最高法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明确: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凡经查证确实属华晨宇父亲华福雄于采用或者、引诱、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这只是针对因非法取得的言词,而对于非法取证获得的实据的法律效力却尚无法律根据。

  因此在实务中,由于法律的缺失,承认了非法取得的实据的有效性,且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得不说,这种做法给提供了滋长的温床。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观念淡薄以及有关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次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在实际中往往过分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进而导致了的。

  2、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现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检察院和机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以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际上是三个操作员在一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流水线上根据不同的职能共同证明犯罪,这三个机关扮演着三位一体一边倒式的角色。因此,在这种模式下,三方在无形同形成的“不一个,不放过一个”的基调,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其保障的状况,着实令人难以想象。

  3、自证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这就表明: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或陈述的。在“坦白从宽、从严”的刑事政策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陈述会被视为态度不好而受到从重处罚。为了可能酌情减轻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不负担起自证其罪的责任。

  4、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损害赔偿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在2002年7月11日《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为遭受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法律的这种措施是不全面的,实践中被害人在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并不少见。如果仅对犯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这远不能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的身心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有就应该有救济”的原则。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并未允许此种的存在,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请求损害赔偿。

  1、确立非法排除规则。非法排除规则是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宣言》。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业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的、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释中都有的,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有制定排除非法言词的,但非法排除规则却未确立。因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程序,应在刑事诉讼法式非法排除规则。 2、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给予他公共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因此,不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或回答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所以,为了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在法院最后宣判前无罪的法律地位,对于解决和处理疑难案件,促进刑事诉讼化、保障,有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3、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人,其主要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扩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充分发挥对抗制的优点,规范公的行使。这些对于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十分明显的必要性。

  4、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保障的重心,但“保障是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之一,国家至少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的被害人给予补偿”。如果能够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就可以使被害人没有自身利益之,从而提高其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避免社会矛盾。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挥了物质保障的作用。

  5、牢固树立现代司法。①惩罚犯罪与保障并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任务里互为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如果在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时,或者以为代价来实现追诉、处罚犯罪,其结果就与打击惩罚犯罪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出发点相。

  ②程序优先。程序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其是关于诉讼行为诉讼过程的规范。我国的诉讼传统历来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程序是工具,是为实体服务的。在这种单纯强调实体而忽视程序价值所在的是令人难以信服的。笔者认为,程序与实体都很重要,但程序应当优先。因为实体只有在正当的程序下才能真正的。

  刑事诉讼中的保障牵涉到人的生命、、财产等重要,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正确的处理刑事保障,是我国迈进国家行列应跨出的重大一步。

  [1]付兆丽。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保障[J]。贵州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7)。

  [3]【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5页。

  [4]【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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