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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谈刑诉法:灵魂是疑罪从无原则来之不易“致知100人”第45期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0-3-21 7:23:09 人气: 标签:刑诉论文
导读:“应该是良法善治,必须与相结合,的灵魂是,惩罚犯罪与保障要并重,程序与实体要并重。”著名家、中国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搜狐财经和经济联合时说。作为我…

  “应该是良法善治,必须与相结合,的灵魂是,惩罚犯罪与保障要并重,程序与实体要并重。”著名家、中国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搜狐财经和经济联合时说。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开创者和重要奠基人,陈光中一生都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并致力于推动我国立法司法的进步。截至目前,他已经出版了43部著作和19本教材,发表了200多篇论文。

  “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障了刑法的实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要做到不,符合程序的原则,因此在国外被称作‘小’。国内目前也逐渐认同了这个说法。”陈光中介绍道。

  陈光中多次强调,不能单纯地为学问而学问,要将学问用于国家的建设。他于1995年主持撰写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稿与论证,还参加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为我国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6年,陈光中力促将“疑罪从无”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他参与修法的生涯中最引以为傲的事情之一。“疑罪从无”原则指的是在疑难案件中,如果无法认定嫌疑人有罪,那便按无罪处理。

  “在很大的程度上,‘疑罪从无’原则为防止冤案的产生起到了重大作用。”陈光中说,这一原则宁愿放过罪犯,也不能。

  在陈光中看来,就是规则之治,要形成法律上的规范,由大家一同遵守。的灵魂是,是的生命线。“既要讲实体的,又要讲程序的,二者是互相结合的。”他总结道。

  陈光中:1952年,我从北大毕业后,在政院当助教。一年后我被调到教学单位,当时我们最需要程序法方面的教师(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所以我1954年正式从事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科研工作。

  我研究了一辈子程序法,觉得非常值得。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障了刑法的实施,同时也是保障程序方面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做到不,符合程序的原则,因此在国外被称作“小”。国内目前也逐渐认同了这个说法。

  陈光中:1979年7月,新中国通过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尽管条文不多,但它了《刑事诉讼法》的旨、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执行等内容,以及纠正已生效的错误等。

  过去我们办理刑事案件基本都是走内部程序,不规范也不正规。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现后,才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后来《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但都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993年,全国常委会法工委邀请我组织专家起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我当时是中国大学的校长,也是全国诉讼法研究会的会长。他们希望我拿出一个稿来供他们参考。

  我欣然接受了任务,很快组织大学全部的刑诉法老师和一些博士生全力投入。经过对国内外情况的研究,我们写出了刑诉法的修改稿。经过专家论证后,于1995年正式提交,1996年顺利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稿的大部分内容被吸收。

  陈光中:第一,律师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原来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在这次修法后,律师可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这是保障律师权的很大一步。

  第二,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审判方式称为超职权主义:事先审查材料,然后直接在法庭上讯问被告并出示。相比之下,公诉人和律师不太重要,很大程度上只是走过场。

  在此次修法中,我们吸收了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因素,进而演变成控辩式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控方在开庭后首先出示,再由辩方出示,随后做出裁判。

  第三,规则发生变化,“疑罪从无”原则被吸收。因为有些案件是可以查清嫌疑人是否有罪,但有的案件则不行。你说无罪,他有许多有罪的;你说有罪,证明其有罪的又达不到标准。

  类似这种案件,如果判无罪,怕把犯罪了。如果判有罪,又很容易。“疑罪从无”原则指的是在疑难案件中,如果无法认定嫌疑人有罪,那便按无罪处理。

  当时社会上对这一原则的争论很大,因为担心这会了犯罪。实际上,“疑罪从无”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选择:到底是宁可不,还是宁可而不?“疑罪从无”原则的选择是后者。

  我们的稿主张将“疑罪从无”原则写入修改稿,但直到刑诉法修改的最后一场,这件事还没有定下来。当时,副委员长单独找我谈话,我明确把“疑罪从无”原则体现在此次刑诉法修订中。

  “疑罪从无”原则来之不易,且越来越得到重视和落实。比如聂树斌案件最后用“疑罪从无”原则,这是经典的案例。

  搜狐财经&经济: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了第二次大调整,当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根据,增加了尊重和保障的。据我所知,这是第一次将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写进具体法律中,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加强了对的保障。

  比如,我们确立了非法排除的规则。该规则指的是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采用非法方式收集的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根据。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正式的刑事法律中了非法排除的规则。

  在此次中国刑诉法的修改中,非法排除的重点是被告人的口供,对实据的排除比较严格,不搬用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注:如果口供法的,即便通过口供得到的实物是真的,也不能作为使用),但对采用或是其他手段得到的是要排除的。

  第二,死刑复核的程序从封闭式审核初步诉讼化。死刑复核原来是封闭式的,由最高法院,内部进行书面审查核准,然后判定死刑或是发回重审。

  现在死刑复核有了一定程度的诉讼化。最高法院的必须亲自讯问被告后才能,而且检察院也可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被告律师也可以申请面见,当面陈述意见。

  第三,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一是为未成年人,专门把未成年人的程序集中在一起,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二是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初步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可以自愿和解,但需要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三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程序,了不能对死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其非法所得财产适用程序;四是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病人的特别医疗程序。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是负部分刑事责任,同时要对这类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搜狐财经&经济:您还参与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此次修改与之前有何异同点?

  陈光中:这次修改我没有直接介入,只是提交了书面的修改意见。前两次修改都是全面的大修改,而2018年主要是对部分条款的修改。修改的大背景是在《监察法》通过之后,使得刑诉法与监察法配套,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

  通过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变成了308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修改内容:第一,修改与《监察法》有关的配套条例。比如,职务犯罪案件由原来的检察院侦查交由监察委员会调查。

  第二,缺席审判制度。比如,如果犯罪死亡或者逃跑了,原先案件就长期没人管。现在,虽然暂时不能,但是要确认审判。这项主要是为了用于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法律将给予从宽处理。过去该政策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这个制度的适用面很宽,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但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自愿,案件的真实性,从而避免出现冤案。

  《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案件,了专门的速裁程序,这是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种简易程序。

  我们的应该是良法善治。要制定好的法律,让好的行政、司员来执行。古代也有法制,但古代的法制是君主的法制,不是现代的。

  的灵魂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离开了,就失去了它的生命线。既要讲实体的,又要讲程序的,二者是互相结合的。我个人主张一种能动的诉讼平衡价值观,惩治犯罪与保障要并重,程序与实体要并重。

  我们要注意秩序与之间的平衡:既要社会秩序,同时又要保障应有的权,把秩序和结合起来。

  我国的建设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大数据对建设越来越重要,要利用科技进步的有利因素考虑的实施。季建业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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