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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一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18 1:18:29 人气: 标签:诉讼法有哪些
导读: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及时审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有3个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以往,我国比较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忽视了它的解决纠纷功能。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6个字,删去了“”2个字。这一增一减,凸显我国对加大行政争议解决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起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其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起诉讼。”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是关于诉权的,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侵权时提起行政诉讼的。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这大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导致一些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新《行政诉讼法》将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上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种新型案件。

  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社会组织依法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实践中,这类组织实施的行为同样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将这类社会组织纳入可诉对象,有利于充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第第一款:“应当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政案件。”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实践中,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后,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也不受理。取证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不仅使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也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不信法”的局面。

  新《行政诉讼法》强调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依法受理案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受理案件。这是一个宣示性条款,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保障。行政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或者在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职责,行政机关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主要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在相关单行法中不断扩大,相关行政争议也逐渐增多。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益免受侵害的基础上,加强对其他社会的,如社会保障权、公平竞。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房屋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行政机关人身财产等12种情形法院应受理,无论是在案件类型,还是在具体文字表述方面都对现行《行政诉讼法》有较大修改。

  1.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把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改为“行政”,“财物”改为“非法财物”,增加对“暂扣”“违法所得”“”不服3种可起诉情形。

  3.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删去“法律的”5个字,增加认为行政机关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两种可起诉情形。

  4.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改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了针对行政许可的两种可起诉情形:行政机关或者在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5.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增加“权益”4个字,强调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履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的基础。

  6.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改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将“发给”改为“支付”,增加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两种可起诉情形。

  7.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改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增加“权益”4个字,强调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侵身权、财产权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的基础。

  8.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将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权,行政机关行政排除或者竞争,违法集资、费用,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不依法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改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删除“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改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将受案范围从省级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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