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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毕业论文范文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3/3 17:19:26 人气: 标签:民法结业论文范文
导读:社会治理毕业论文范文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社会建设中的“社会法之治”摘要社会语境下的社会法,应当是涵盖典型社会法和“社会性法”的广义社会法体系。它…

  社会治理毕业论文范文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社会建设中的“社会法之治”摘 要 社会语境下的社会法, 应当是涵盖典型社会法和“社 会性法”的广义社会法体系。它在我国社会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 的工具价值,包括改善基本民生、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建设中的“社会法之治”摘 要 社会语境下的社会法, 应当是涵盖典型社会法和“社 会性法”的广义社会法体系。它在我国社会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 的工具价值,包括改善基本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引导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重大方面。同时,必 须认清,社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后进之学、势微 之法,于立法、执法、司法救济等环节都存有弊端,必须认真反思, 努力重构,否则将阻碍其自身在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功能。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 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 社会 社会法 立法 执法 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胡蚯蚓,荷兰莱顿大学院。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 05-151-06 行则国治,弛则国乱。①历史经验证明,是人类社 会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最佳治理方式。放眼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当代 中国,协调与失衡同在,进步与流弊共生。唯有依国,方能固本 安民。大力推进建设的中央将的内涵创造性地拓展 为“国家”、“”和“社会”三个层面。其中,法 治社会建设致力于建立全体社会自觉的有序社会状态, “在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 社会行为,依靠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②这样的价值目标 和战略择定与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法之间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契 合。后者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 十几年间于实践与理论双重维度获得了值得肯定的发展。然而,一个 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在该领域现有的法律制度之完善性和成 熟度尚低,远不足以搭建起覆盖各项社会事业的法律构架或社会 所应具有的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当前全面开展社会 建设的大背景下,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被审视,即社会法何以成 为“治”的工具,以及中国社会法自身之“治”。两个“治”的含义 显然不同,前者是、治世,后者是修治、医治。回答前一个问题 将有助于厘清社会法在社会建设中承担的,从而促使立法、 司法、执法机关、学术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对待社会法。后一个 问题则重在反思我国目前在社会法立法、执法以及救济方面存在 的障碍和问题,为社会法今后的发展、完善明确方向,使之在社 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功效。 一、社会法在社会语境下应作广义理解 确定社会语境下社会法之合理外延,是探讨本文核心问题的 基础。学界对社会法所涵盖的内容历来存有争议,主要可分为狭义、 中义和广义三种学说。狭义社会法一般仅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 义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 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因而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残疾人保等;广义说认为应当跳出 “学术领地”思维,建立广义社会法体系,除了上述中义社会法所包 含的法律规范外, 社会法还应包括经济法、 行中的“社会性法”, 如消费者权益保、反垄断法、保等。狭义说的范围过窄, 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因而鲜被我国社会者采纳。争议 主要存在于中义说和广义说之间。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建设的 语境下,应对社会法作广义理解。 首先,社会建设具有全面性,即对经济、、文化、社会、 生态等多方面厉行。抛开、消费、教育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大 问题去谈权保障、 谈社会治理、 谈公平难免流于狭隘和片面, 无法全面社会法对社会建设的价值。其次,社会法存在的意 义在于弱者,解决社会问题。然而对于“哪些弱者是社会法的保 护对象”以及“哪些社会问题由社会决”,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 准。如果劳动者、贫困者、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是弱者,那消费 者和生活被污染的群众又何尝不是?既然劳工问题、济贫问题、 特殊群体问题是社会问题,那同样困扰的问题、消费者 问题又何以被排除在外?面对这些疑问,中义说并不能给出有力的回 应。 于是, 不同中义说学者眼中的社会法所涵盖的内容可能大相径庭, 用冯彦君先生的话就是,“社会法成为一个极具弹性的‘菜篮子’, 只要是菜,至于往里面装什么,则取决于选择者的认识与偏好。”广 义说可以避免因认知差异而造成的社会法内涵上的随意性。但更重要 的是,主张广义社会法并不是为了解释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 域”,③或为经济寻求具有解释力的研究进,④而是为具有内 在相似性并逐渐交融的社会问题寻求“整体解决方案”。换句话说, 并非所有兼具公私法属性的法律或所有经济法都属于社会法,被 在广义社会法体系中的法律应当具有相似的内在。 消费者保、 保等“社会性法”弱势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免 受强势法人的侵害,这一点与劳动法并无本质区别。而自然人身份的 多重性使劳动者、消费者、、特殊群体等问题 相互交织, 彼此重叠, 共同构成了对自然人基本生活的完整保障。 因而,没有必要为了遵循传统学术划界而将上述“社会性法”从 社会法体系中抽离。最后,多数中义说学者广义社会法的主要依 据是其有悖第九届全国第四次会议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划 分。但是,该届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表述是:“构成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 法律门类)应当齐全。”这说明,所谓的七大部门并非都是严格依据 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的狭义法律部门,其中的民商法、经济 法、社会法和程序法事实上都是有独特调整对象的狭义法律部门之上 位概念,属于广义法律门类。因此,按照法律相似性建立起的广 义社会法体系虽然包含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互不相同的法律,但是与 划分并不。 因此, 本文所指的社会法是指广义社会法体系, 主要包括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特殊群体保以及其他法律部门(门类)中具有“社 会法品格”,发挥“社会能”的型社会法,如义务教育法、 消费者权益保、保、反垄断法等。 二、社会法在社会建设中将成善事利器 !--endprint-- !--startprint--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社会建设是一项宏大的历史性工程,其成功有赖于正确的径选择和全面的制度 安排。当前,这项工程面临的主要阶段性任务包括改善整个社会的民 生状况,保障社会均衡发展,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引导全体 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这些 任务的完成,社会法具有不可替代的工具价值。 (一)回应百姓需求,关切民生点滴 就我国而言,无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 家,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创祉。近几十年 来,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使我国人民的总体生活水平相比以 前有了较大改善,然而,庞大的人口规模决定了我国人均财富量仍然 处于较低水平,且由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绝大部分社会财富被少数 人控制或占有,差距的鸿沟日益加深。于是,有相当一部分人民 群众仍在为温饱、教育等基本发展条件而挣扎;而对于其他或许 已经“衣食无忧”的亿万百姓而言, 生活仍然面临着医疗卫生、 教育、 、住房、就业、文化发展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和压力。因此,改善 矛盾交叠的民生状况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 社会建设实践中必须集中精力攻克的一题。 社会法对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其关注点包含生活 的方方面面,从城乡差别到分化,从失业到劳动,从性 别歧视到社会保险,从安全生产到贫困救助??可以说,社会法以保 障权和发展权所蕴含的广泛物质法益及法益为己任,旨在维 护“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体面、和谐发展的。同时,改 善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愿望,亦是社会最深层的需求。在各 类法律规范中,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旨的社会法最正面、最直接地回 应着这种愿望和需求,将上人之、的抽象目标宣言 落实为具体可行的制度。既通过扶危济困防止和消除部分社会的 绝对贫困和边缘化――“授人以鱼”,又注重帮助、鼓励社会积 极就业和创业, 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收获财富和幸福――“授人以渔”。 总之,一个完善、成熟的社会法体系往往可以从多个层次改善民生状 况,为社会的和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服务和保障,以实 现各得其所。 (二)追求实质,促进社会公平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保障市场主体做出经济决策的和 在进入市场、获得收入、参与竞争等方面的平等机会。然而,社会成 员之间存在种种客观差异,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和抽象的平等 在许多时候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正如罗尔斯所言,“即 使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我们的人生前景也深受社会偶然性、自然偶 然性和幸运偶然性的影响,以及受基本结构(及其不平等)使用这些 偶然性来满足社会需要之方式的影响。??如果我们忽视人生前景中 产生于这些偶然性的不平等,让这些不平等自动地发挥作用,而没有 能够建立起背景所必需的规则,那么就不能建立一种公平的 社会合作体系。”因此,一个追求公平的社会既要平等分配基本 义务并保障机会均等,又有必要通过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 安排使处于最劣势地位的社会受益最大。 社会法正是凭借倾斜和平衡协调的制度机能,在一定程度上 避免形式与实质相互分离的法律。换句话说,为矫正“强势 公平”造成的强弱加剧、社会矛盾加深等弊端,社会法区别对待强者 和弱者,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平衡。以劳动法为例,通过构建完整的劳 动体系 (以及一系列配套措施) , 它在制度上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 劳动者能够真正自主择业,并在平等的地位之上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 佣者缔结公平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关系开始以后,被侵权的劳动者 可以诉诸多种法律途径,使劳动得到救济。尤其是集体劳权(包 括参加和组织工会,集体谈判或协商、管理、社会对话等) 的设立,有效弥补了劳资双方在能力、地位上的悬殊,在强弱之间建 立起既合作又制衡的平等博弈机制,对双方形成公平交易、互利共赢 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与此类似,为防止经营者利用其市场 优势地位侵害弱势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 作出了诸多偏 向消费者一方的,如惩罚性赔偿规则。而《残疾人保障法》 、 《未 成年人保》 、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为特殊群体提供了 优于一般人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社会拥有平等的权、 发展权,共同享受社会进步的,以实现自身的全面价值。 (三)多方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首先,社会法一般包含相应的矛盾调处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诉 求表达机制,使社会能够通过制、规范化的渠道主张和 自身的权益。 例如我国 《劳动法》 第十章、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第六章、 《保》第五章都涉及 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向何组织或机构、 以何种方式反映情况、 表达意见和权益。且不论这些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情况,至少 从理论意义上,它们的存在为人和有关组织表达提供了 制度支持,有助于社会裂痕的减少以及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 其次,社会法法律规范一般会明确负有相关义务的 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职责,以及当其有未履行职责、挪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类的意义在于敦促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的转变。 再次,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理,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 内容之一便是“还权于社会”, 尊重和鼓励社会的之治。 ⑤对此, 社会法的特殊贡献在于其对工会、消费者组织、组织、妇女 组织等重要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规范与引导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社 会组织和团体参与社会事务、公共利益、救助特殊人群、预防违 法犯罪的机制,使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以及对其成 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作用。 (四)引导社会 社会法本身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为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 提供了行为指南。做事照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社会法告诉 “强者”要在不伤及“弱者”权益的前提下获取正当利益,告诉“弱 者”通过途径救济自己的,告诉社会组织和团体用法律认可 的方式参与社会事务、承担社会义务,同时也告诉享有职权的国家工 作人员执法、 依事。 各领域社会法的贯彻实施将使文化、 法 治 精 神 在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之 间 弘 扬 和 传 播 。 !--endprint-- !--startprint-- 另外,社会法通过保障人民群众、发展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增强其幸福感、安全感和成就感,使之成为 的受益者,从而间接培养起全社会的法律。相反,如果没有 社会法构建起的“社会安全网”,处于生活窘境、承受着巨大经济或 压力的人们就有可能出于报复社会或谋取生计的目的从事违法犯 罪活动。以失业和犯罪的关系为例,有研究表明,我国犯罪率的上升 和“第五次犯罪高峰”的产生与 2000 年左右出现的城市失业率跳升 有关。由于失业民工在当时没有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险 覆盖,亦得不到相应的社会救助和失业培训,其脆弱无助往往滋生出 较高的犯罪倾向。另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民工讨薪。由于欠缺书面 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相挂钩、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或违法分 包,再加上有关执法部门不履行职责,我国有大量农民工的劳动 报酬权被而得不到救济。于是,不少农民工采取激烈的违法 行为(如非法包工头、封堵道、强拉电闸、燃烧厂房、生 产设备等)进行讨薪,以求部门和全社会的关注。⑥但“以违法 对抗违法”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甚至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 总之,社会法对引导和教育社会既有直接作用,又 有间接影响。只有认真执行社会法,让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获 得切实尊重和保障,让社会充满公平,才能形成“社会人人 有责、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五)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传统理论研究侧重发掘社会法在、促进社会方 面的价值,但事实上,社会法对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不可估 量的作用。 根据国外几项经济学研究,雇佣童工会降低一个国家对海外 投资者的吸引力;性别歧视会使那些依赖廉价劳动力和低技术含 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国家一部分优势;赋予劳动者强大集体劳 权(尤其是组织和参加工会的以及集体谈判权)的国家事实上获 得了更多外资;通过法律手段较好地保障了和基本的国 家亦更容易得到国外投资者青睐;从 1999 年至 2008 年,在经济增长 和经济竞争力方面排名世界前十五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通过立法 了较高的劳工标准,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带薪病假、带薪产假、 带薪陪产假,甚至工作中的哺乳间歇时间??可见,以降低劳工 来生产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时代已经过去。在经济全球化不 断深入的今天,廉价劳动力和强竞争力之间的等式逐渐被。一个 国家的经济增长水平和竞争力并不仅仅与劳动力成本相关,更取决于 科技水平、创新能力、人口素质、企业知名度及美誉度、适应国际市 场变化的能力等众多因素。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核心的社会法建 立起的强有力的社会安全体系虽然在短期可能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 但从长远角度,则会为一国经济增长提供持久动力。一方面,国家和 企业的生产力、竞争力将因此被提升。国外研究显示,提高安全生产 标准有利于降低由生产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根据国际 劳工组织在 2009 年的估算, 每年全世界范围内职业病和安全生产事故 伤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大约占全球 P 的 4%, 而我国每年相应的经济 损失高达 2000 亿人民币,相当于 P 的 2.5%⑦左右) ,并且在企业层 面有助于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其他经济目标的实现;带薪病假可以减少 疾病等原因对生产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享受带薪产假的妇女更愿 意在生育之后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这将减少因人员流动带来的种种 损失;而对工作时长进行合理也将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企业 生产力??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经济体将劳动作为条件纳入 贸易协定。截至 2009 年,共有 37 项南北和南南贸易协定包含劳动保 护条款,而美国和欧盟也将劳动作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的重要内容加以。由是,为劳动者提供 良好法律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有可能获得免税、减税等优惠,反 之,则会与他国进行贸易合作的机会,甚至遭到贸易制裁或其他 惩罚。 因此, 通过完善社会立法来改善我国接近 8 亿⑧劳动者的生活、 工作条件,应当是中国未来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径之一。 此外,社会法还有可能通过扩大内需来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 变。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国经济增长属于出口导向型增长。然而, 在我国跻身世界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之后,原来支持经济高增长的一些 因素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内需取代外需,从出口导向型的高 速增长转为贸易平衡型的中速增长,将是中国未来十到二十年间经济 增长方式转变的方向。社会立法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向贫困人群提供社会救济,以及完善义务教 育、 公益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 可以大大增强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 并消除人们对消费的后顾之忧, 从而实现内需扩大和经济增长。 另外, 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社会立法将促使国内企业改善产品质量、制定 合理价格,通过树立品牌信誉获得国内消费者的信任,从而有力地刺 激国内消费。 三、社会法的有所作为必须基于修治 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的其他法律部门(或法律门 类) ,社会法尚处于发展初期。虽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社会立法 工作不断被提上议事日程,而且有相当一批关于劳动关系协调、公益 事业完善、 权益保障和的法律法规被相继颁布实施, 但社会法在我国总体上仍属于后进之学、势微之法,存有显而易见的 问题和缺陷。若不全面审视这些问题和障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治、 完善,必将制约中国社会法在社会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立法上的弊端 健全的社会法体系能够从各个方面保障生活(), 但我国现有的社会法法律法规数量甚低, 许多重要领域尚属立法盲区, 无法可依。 根据 《中华人民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 , 截至 2013 年 5 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包括现行)共计 242 件。其中, 罗列在社会类下的法律仅 21 件,即使加上那些广义的“社会性 法”,数量也绝对无法与经济法、行匹敌。经济法的高产出与改 革以来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直接相关。由于经济立 法能够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 P,因而很容易激发 立法积极性。而行的庞大数量则与多层级立法体制以及长期形成 的“国家积极广泛干预社会事务”的传统有关。相比之下,社会法不 但不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反而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再加上一贯强势的需要主动“放手”, 将部分社会管理权和服务、 监督职能下放给社会组织或团体,有关方面对社会立法缺乏积极性也 在常理之中。近些年,随着人民群众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 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呼声逐渐增强,国家的治理方针和发 展发生了一定转变,几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律(以《劳动合同 法》和《社会保险法》为代表)经过多年酝酿终于颁行。但即便是在 这些新出台的法律中,也随处可见制度空白。例如,在 2010 年出台的 《社会保险法》 中, 多达 11 处需要依靠国务院制定行规来明确具 体 规 则 , 共 13 处 19 次 提 及 “ 国 家 规 定 ” 来 指 明 相 关 制 度 。 !--endprint-- !--startprint-- 另外,我国社会立法还欠缺总体性框架和科学理论支撑。以单行法形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 法规要么是为了应对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紧急立法的产 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么缺乏相互协调与整合――“自 说自话、单打独斗”。由此产生的第一个后果是,社会法难以构建起 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以社会保障为例,在尚未制定该领域基本法的 情况下,就由多元立法主体各自颁行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日后很有 可能出现难以统筹的局面。另一个后果即是不同法律之间明显的 内容冲突或适用范围的不一致。举个简单的例子。 《劳动法》第三十六 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 1994 年 2 月 3 日由国务院 发布,并于 1995 年 3 月 25 日通过修订决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 (简称《》 )第:“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 这里的矛盾在于, 前者是将“八小时”和“四十 四小时”作为劳动者每日和每周平均工作时长的上限加以,而后 者按字面解释是将“八小时”和“四十小时”作为确定的工作时长, 即职工每天应工作 8 小时, 每周应工作 40 小时。 即使将后者也理解为 对工作时长上限的,其中却没有出现“平均”二字,且“40 小 时”比前者的“四十四小时”显然更严格。问题是, 《劳动法》的效力 位阶高于 《》 , 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 《劳动法》 ,而修改后的《》相比《劳动法》属于后法,按“后法 优于前法”的原则又应当适用《》??这一连串的疑惑和冲突难 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除了缺少必要的制度衔接与配合,我国大部 分社会立法并没有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先天不足,科学含量很 低。而且许多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是由有关行政机构或社会 团体操作的,立法技术非常粗糙。要么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 要么用语不严谨,引发歧义。在国家相关部门出面解释之前,许多规 定往往沦为摆设。 立法不平衡是我国社会法的又一缺陷。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 在两个方面。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仅覆盖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利益群 体, 特别需要的弱者反而被排除在外, 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以《劳动法》为例,作为劳动关系领域的基本法,其适用对 象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之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 制人员”、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 事实上,这些被边缘化的劳动者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更容易被用人单 位权益,因而需要劳动法肯定其劳动者地位并给予相应的保 护。第二,就立法领域而言,目前的中央集中立法主要聚焦于劳动和 特殊群体等问题。相比之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法的另一大 核心支柱,却不见应有的繁荣。虽然《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 填补了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法律关 系的调整至今仍依靠“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分 散的行规和规章,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 性。 (二)执法中的问题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用来形容我国普遍执法现状的最常见 描述,而在诸法之中被人们称为“软法”的社会法,则面临着更加难 以逾越的执法障碍。 第一,如前文所述,社会立法的不完善、不协调、不一致、不严 谨时常给法律适用带来困境,不仅法律对象不知诉诸何法,就连 执法机关也“无所适从”。有时,甚至“应该由谁来执法”这一基本 问题都无据可循,致使相关机构相互推诿或争相执法。如此窘境,与 其说有法不依,不如说有法难依。 第二, 我国目前的社会法大多刚性不足, 意义大于规范意义, 导致了实施上的随意。“一些地方基于多种短期目标和经济利益 的考量, 往往通过社会法的执法来发展经济”, 还有一些执法人 员法律素养较低,意识不够,采取的执法形式与社会法的立法精 神相。更有甚者,以执法之名,行“谋”之实。 第三,执法监督内外失灵。在内部,一般由同级人民或上级 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问题是, 如果执法机关没有及时、如实地进行汇报,负有监督责任的上级行政 机关常常无从知晓执法的真实情况。即使可以知晓,有时监督机关自 身也对社会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于是下级执法机关的或 不规范执法。在外部,原则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对执法行为享有监督 权,可以违反法律的执法行为。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社会法 法律法规并没有外部监督的具体程序和配套措施。势单力薄的执 法对象大多不愿、 不敢要求执法机关承担社会法上的义务和责任。 近年来,随着影响力快速扩大,知情的群众更倾向于向网站、报 社、电视行政或执法权行为,因为的介入能够引 起上级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这种现象事实上折射 出的是面临的信任危机和执法监督机制的极度不健全。 (三)司法救济的不力 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尝试通过集体制度、对 和的社会性解释、利用肯定性救济手段给予社会事 实上的司法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形式来发展社会的司法救济 时,我国在该领域仍旧裹足不前,既缺乏相应的制度性探索,亦未对 社会之可诉性给予应有的正视与肯认。当事益的要么依 靠有关机构的整体推动,要么经由行政机构或社会团体的监督检 查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个体救济。如果通过司法途径,基本需要 依靠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双轨并行,表 面上为救济上了“双保险”,但事实上却为人实现权益制造 了诸多难题。 首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灵活性弱,增 加了救济的难度和成本。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可能 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特殊群体与侵害人之间、经营者和消 费者之间,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与受损者之间,或着与受 损害者之间。然而,大多数社会法法律法规只提及了人的诉讼权 以及被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司法程序性规范却鲜有涉及。问题 是,经济上、社会上的弱者大部分也是信息上、知识上的弱者,在没 有专业人士指导和帮助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能不知如何启动复杂的 民事诉讼程序,更不用说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站在“平 等”地位进行你来我往的交锋。另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周期漫长, 再加上法院民事庭任务繁重,审理进度较慢,原告一般很难及时 权益。 尤其是劳动争议, 除非法律有特别, 否则通常要经过“ (一 调)一裁两审判”,对人而言无疑是和时间的双重。与 之类似,人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救济的,一般必须先经过行政 复议, 除非法律有特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选择性关系 (如 《社 会保险法》 第八十第一款和第二款) 。 但是我国法律中有些行政复 议前置的合不足,且行政复议机制的有效性和性有待怀疑, 在实践中往往构成社会弱者的阻碍。简言之,普通民事诉讼 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没能实现社会法对弱者倾斜的本意,反而在 某些方面增加了的负担。 !--endprint-- !--startprint-- 其次,民事和行政诉讼双轨制救济模式不利于解决涉及多方主体的复 杂社会权纠纷。社会法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有些法律关系(如特殊 群体)可以拆分成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进行分别处理,但有些法 律关系(如社会保险关系)错综复杂,不可归结为民事关系与行政关 系的简单相加。仅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为例,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 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等多个主体。在用人单位不按时缴足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依法对 其享有请求权( 《劳动法》第七十) 。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 ,并有 义务将该情况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后者汇会保障行政部 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 第 八十六条) 。 对于此类涉及多元主体和复杂法律关系的社会权纠纷, 民 事和行政诉讼这两种各具特性的救济程序其实都很难给予以非常合理 的解决。人面临着程序选择上的困惑和尴尬。 此外, 利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救济社会权还存在专业性的不足。 社会权纠纷在内容、性质、法律适用以及双方当事人地位等诸多方面 与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存有显著区别,不适合与民事或行政类案件进 行、组合。而且,由民事庭或行政庭审理社会权纠纷的前提是, 审判人员在熟知自身领域法律知识之外还掌握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社会 法知识和相关审判技巧。如果无法这一点,很有可能造成事实认 定的错误和法律适用的混乱。 (四)反思与重构 我国社会法实践问题丛生,与法制普遍不健全、经济和社会发展 不平衡、 社会不繁荣, 以及市场功能性缺陷等复杂因素皆有干系。 我国社会法法律制度的建构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然而, 如果社会, 尤其立法、司法、执法、学术界人士能够认真体察今日中国对社会法 的深切需要,反思社会法的发展症结,重构不合理的制度设计,那么, 建立一个成熟、完善的社会法体系亦是可以企及的目标。 社会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实际上都根源于立法缺陷。对混乱 无序的立法体制进行,并建立整体性立法框架、制定长远的立法 规划是改变相关法律法规“一盘散沙”局面的必由之。同时,应当 在所有社会法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都引入专家意见和 社会调研分析。前者是为使社会法的制定得到充分的科学论证和理论 支撑,增强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逻辑自洽性;后者则旨在避免社 会法的内容与实际生活脱节,因为社会法应当具有“民之所望,法之 所向”的本质特征。此外,社会法立法还需紧随时代步伐,调整法律 主体之间的权义配置,在转型时期保障公平的实现。 社会法执行过程中的部分问题会随着社会立法的完善迎刃而解, 例如法律内容冲突、执法主体不明等。但是,另一些问题的破解必须 依靠执法体制的和创新。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 任制、绩效考评、问责制等都是近些年来经实践检验具有一 定效果的行政配置和运行方面的措施,完全可以结合社会法 的特点加以运用,以提高社会法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水平。另外,有必 要加强所有执法人员对社会法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之认识到社会法实 施的重要性,即社会法作为“民生之法”如得不到贯彻执行,“执法 为民”四个字无从谈起。 对于社会权的司法救济,有学者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有价值 的方案。例如,根据劳动争议的类型和标的额区别对待,不必所 有案件都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的程序; 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 并对劳动争议实行特殊陪审;在法院内设立专职社会保障法庭,执行 专门的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并确立公益诉讼制 度等。这些构想虽然还有待具体化,但总体上为我国社会权司法救济 径的开拓提供了有益,值得重视和探讨。 四、结语 社会法的本性决定,它可以而且应当在社会建设的宏伟工程 中大有作为。但无论从何种角度,中国社会法都还处于幼年时期,必 须经过全方位的打磨与完善,才能成为社会建设中的善事利器, 担当起构建社会安全网的历史重任。 注释: ①语出我国东汉家、思想家王符之著作《潜夫论》. ② 魏 礼 群 .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六 大 特 征 . 光 明 网 .http :2015-05/17/content_15692207.htm.2015 年 9 月 22 日. ③代表性论述参见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麒主编.中国经 济的反思与前瞻(2000 年全国经济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 法律出版社.2001.367-369. ④代表性论述参见单飞跃.经济法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 版社.2002.124. ⑤我国目标建立的社会有别于学者提出的“社会国”形 态。 后者侧重于国家的“服务”、 给付以及对社会的“照顾” 的义务,但公在实质上仍保持着对社会的控制与支配,属于国家 本位。参见江必新,霞.社会建设论纲.中国社会科学.2014 (1).140-159. ⑥ 人 民 网 报 道 .http :n/2015/0108/c13.html.20 15 年 8 月 2 日. ⑦ 新 华 网 报 道 .http :newscenter/2006-05/09/content_4524580.h tm.2015 年 10 月 15 日. ⑧2013 年 中 国 劳 动 统 计 年 鉴 .http :/nianjian/zgldtjnj2013/.2015 年 10 月 22 日. 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 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 收。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保险费征收机构有可能合二为一,也 有可能相互, 需根据不同省份的具体而定。!--endprint-- !--startprint-- 参考文献:[1]林嘉.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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