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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法硕民案例分析: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2/1 13:20:58 人气: 标签:民法的案例分析
导读:您现在的:环球网校一月法律硕士(非)模拟试题一月法硕民案例分析: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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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原则来考察。此属于主观。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不能预见,没有主观,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的所失。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人高老太主观没有,亦非第三人的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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