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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手抄报 我们终益的权益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1-21 15:56:47 人气: 标签:政治手抄报
导读:政治手抄报我们终益的权益_政史地_初中教育_教育专区。《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政治手抄报 我们终益的权益_政史地_初中教育_教育专区。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 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 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国义务 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 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秦培煜 八年三班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 相关案例 1998年间,龚某与好友杨某、赖某共同共资购买“架空浏览车”一辆, 在某市园林管理处直属的某市熙春公园内开发“架空浏览车”娱乐项 目,由某市园林管理处提供场所,龚某等3人于同年9月30日与某市园林 管理处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期至2003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龚 某独自又于2003年10月1日与某市园林管理处签定了续包合同,该合同 约定承包期为3年,龚某每月应向某市园林管理处缴纳场地管理费450元 等内容。2003年11月7日上午,某小学组织该校1至3年级学生到某市熙 春公园秋游。学生离校前,班上教师对学生去秋游现行了秋游安全注意 事项的教育。秋游中教师对学生开展各项活动进行了严格管理。休息期 间,小学生卓某等学生私自脱离教师的管理溜到公园内的龚某出资并承 包的“架空浏览车”处乘坐览车,公园“架空浏览车”管理人员见卓某 等小学生到后,即将2人座位的浏览车安排了3小学生乘坐(含卓某在 内),并未系上安全带,3人乘上“架空浏览车”后,管理人员未等前 排览车走出安全距离,又将卓某等3人小学生乘坐的览车向前推进,造 成后车尾随撞上前车,导致卓某从车上坠地,造成卓某“脾破裂,肾挫 伤”。 卓某受伤后,教师与公园管理人员一道共同送卓某到某市立医院住 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卓某伤情经某市鉴定为重 伤。同年12月26日,卓某以某学校、某市园林管理处、龚某为被告向当 地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选段 第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 想、有、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 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教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其按时入学接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 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 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 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国义务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 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 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国义务 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 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 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国义务 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 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 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 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痦子的位置与命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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