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乙区所辖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多选题)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地方人民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办理”。由此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决定;其中、梦见找不到回家的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决定。”可知,对区作出的行政处罚500元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以区为复议机关,也可以以乙区为复议机关。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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