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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0/24 10:20:23 人气: 标签:研究生国际法论文
导读:在拟定法律研究生开题报告时,应根据不同类别不同专业的要求进行撰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前来查阅。《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

  在拟定法律研究生开题报告时,应根据不同类别不同专业的要求进行撰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前来查阅。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的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

  我国的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 以人的说线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噪声防治法的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如何寻求救济呢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 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救济也有私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各级、交通、铁、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的导致的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的生命健康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只好选择默默地,这无疑使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难以贯彻。

  再看的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 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噪音对心理的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上的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关系的举证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关系,对于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关系要求较高。可见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噪声污染的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 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意识,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意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也是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的意识呢笔者认为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国家和地方各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有接受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与义务”。

  当今论都倾向于认为享有权,并把权纳入人 权领域范围。我认为的权类似于的受教育权,在层面上既是指的同时也是的义务。享有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行使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认识到了有权不知权包含哪些具体的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权的。因此应当加强教育,而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上,而正是如何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的发展,那么教育则要 求人们回归,重新认识的作用。

  目前对于意识的研究已有不少,提出了如何通过提高意识 来提高的行为,提供了许多有建设意义的途径,并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他们认为对自身的缺乏了解源于对的参与意识薄弱,对的意识调查显示出总体环保意识偏低,同时指出发达国家的进步其中一个动力来源是发达国家的民间团体和个体在的权益方面给予和企业的压力,而这种压力被证明是积极和有效的。有的认为提高环保意识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知识的覆盖面,使时时处处受到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意识取决于今天的教育。

  在研究相邻关系中,提到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 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相邻人的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意识。

  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教育法案,美国《教育法》指出“所谓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与人工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教育,农民 的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行为来推动。

  通过研究噪声污染防治法,把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美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培养起良好的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人与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 存的社会生活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有必要加强的教育,提高人们对重要性的认识,这也是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途径。良好的生活能引发人们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一系列领域发生性的变革,有助于人们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权理论的提出告诉人们对自己的生活享有许多方面的 ,然而由于的意识淡漠,权。我国目前大多数人对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的认识,有相当一部分的不愿主动获取知识,忽视自己权益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因此教育树立意识,利用各种新闻、教育手段开展环保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参与权。笔者认为参与权行使的主要问题是对的意识问题,而对个人的权意识不足正是教育上的缺失。因此提出应承担起教育上的责任,有接受教育的与义务。

  手段:利用图书馆进行学术文章的收集,利用网络搜集相关资料,利 用电脑办公软件进行资料整理、论文编辑。

  5。 王泽鉴 《民法物权 第一册》(通则。所有权) 2001年10月版,《民法物权 第二册》(用益物 权。占有)2001年9月版。中国大学出版社

  6。 陈华彬 《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重心》载《民商法论丛》第4卷, 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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