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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的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5-7-2 21:01:59 人气: 标签: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导读:对此,缅甸在向会议提交的论文中也有类似观点。在提到的时,该论文称,“的是不能靠哪个国家单打独斗能解决的。这个全球性的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我们需要建立…

  对此,缅甸在向会议提交的论文中也有类似观点。在提到的时,该论文称,“的是不能靠哪个国家单打独斗能解决的。这个全球性的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好的机构以便国家间更好地分享情报和信息,我们决定在能力建设领域,特别是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技术方面加强合作。我们需要建立所有参与国共享情报和信息的机制。”

  原标题:全球性的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

  法制网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被视为全球安全的重大,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活动在中国和东盟十国所属的东南亚地区呈抬头之势,中国与东盟均是犯罪的者。探讨中国—东盟反恐合作的现状和对策成为9月12日—13日举行的首届中国—东盟警学论坛的一项重要议题。

  “恐怖活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通过制造骇人听闻的恐怖活动引起社会恐慌的影响力也日趋增加。”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学院副教授朱琳介绍说。

  中国与缅甸、老挝、越南陆地接壤,与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隔海相望,地缘接近、经济融合、安全形势等因素成为中国—东盟反恐合作的动因。

  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发表《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以来,反恐成为双方警务合作的重点之一。中国与东盟举办了一系列会议,签署了一系列宣言、备忘录、联合声明、协议等,从制度层面达成反恐合作共识,并举行了多次联合军事演习。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张品泽分析说,宣言、声明、备忘录、协议在国际法中约束性效力较低,无论对于“反恐”演练,还是出现恐怖活动犯罪后的实际行动,均难以提供有力的保障,双方以此为基础,达成具有较高国际法效力的规范,如“反恐”多边公约或双边公约。

  目前,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恐怖活动的界定不统一,国际反恐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一的现实情况。朱琳介绍说,中国—东盟的许多国家都缺少有关反恐的法律,更不要说有关于区域间反恐合作的法律。有些国际法的内容涵盖了有关反恐的法条法款,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和措施,这些法律并未真正落实到反恐活动的打击上。

  中国—东盟反恐合作如果实现深入高效机制化?

  张品泽,中国与东盟应当充分认识到多边“反恐模式”的难度,及时发现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完善协调机制,向紧密型“反恐模式”,以打击跨国犯罪“反恐模式”为主,专项“反恐模式”为辅,更大程度实现“反恐”共同专家。

  朱琳说,国家层面上,区域内要合作,从法律建立、机构建设、人员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民间层面上,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利用语言等天然有时,强化联络,形成互动。特别是在合作反恐中要注意贯彻“情报主导反恐”的思想,加强日常的情报交流与数据共享,形成一套“预见、预警、预防”机制,将恐怖活动在小范围内。

  对此,缅甸在向会议提交的论文中也有类似观点。在提到的时,该论文称,“的是不能靠哪个国家单打独斗能解决的。这个全球性的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好的机构以便国家间更好地分享情报和信息,我们决定在能力建设领域,特别是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技术方面加强合作。我们需要建立所有参与国共享情报和信息的机制。”

  法制网南宁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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