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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8-13 15:48:00 人气: 标签: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导读:邓雅婷律师,邓雅婷律师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且资深的综合型合伙律师,擅长处理刑事、婚姻家事、合同、拆迁以及宅领域的各式法律上的疑难杂症,致力于…

  邓雅婷律师,邓雅婷律师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且资深的综合型合伙律师,擅长处理刑事、婚姻家事、合同、拆迁以及宅领域的各式法律上的疑难杂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的法律服务,用法律知识来为您保驾护航!邓雅婷律师待人热情而真诚,能够充分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恪守律师职业,工作认真细致,周到而周全,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职业素质过硬,成功办理多起案件,获得许多当事人的好评与信任。......更多介绍

  邓雅婷律师广州滥用职权罪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理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1、《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 2、最高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3、最高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的请示的批复 7、最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8、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的通知 9、全国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 1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界尚无统一认识。有的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或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有的认为职务犯罪是人员,故意或实施了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犯罪。有的还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职务的行政、经济法规,故意或地实施了其职务的犯罪或者消极地不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为的总称,如此等等。

  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为的总称。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构成,如失职致使人员脱逃罪和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为。职务犯罪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综上所述,我认为职务犯罪必定是具有某种特定职务的人实施的犯罪,因此,职务犯罪属于身份犯的一种,但是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不一定就是职务犯罪。因为,职务上这一身份只是职务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主体要求,除此之外,构成职务犯罪还必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犯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虽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即身份犯,但由于不具备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故不属于职务犯罪。

  一、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

  1、分权制衡学说。分权制衡学说认为,滥用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未能形成制衡系统。因此,分权制衡学说提出了以制衡的理论。

  2、主义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的滥用和现象的产生是过多社会生活的结果。因此,这一理论认为,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应不私人经济,企业竞争应完全化。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不是由,而是由市场经济来调节。

  3、寻租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机构对市场的干预,产生租金;企业为寻求租金,向官员行贿,从租金得利的官商,他们是既得利益者,总是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扩大租金的规模,从而使贪污现象更为严重。寻租金理论还认为,一切微观利用行政大发的行为都是寻租活动。

  1、经济根源说。这种理论认为,商品经济的共性与以权谋私的现象如出一辙。商品经济的劣根性与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思想根源说。这种理论认为职务犯罪的根源有三种:一是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总是将与种种人物的特益联系在一起。二是资本主义奢侈生活方式的影响。在我国社会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奢侈生活方式,光靠自己的正当收入不能实现自己的追求,便利用职权疯狂地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或者自己手中的,买官卖官,获取,以满足其强烈的享受的。三是拜金主义的影响。至上的思想观念,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巨大,而自己的收入又满足不了某些人的羡慕和追求,这样就只能通过其职务犯罪的途径来实现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

  3、体制根源说。一是体制根源。正如同志所指出的一样,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严重妨碍优越性的发挥。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业说,主要的弊端是官僚主义现象,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现象,二是经济体制根源。这种理论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具有政企不分的特点,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以来,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打破了以计划为主的经济模式,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取得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在实现;两个转变;的过程中,政企关系仍未得到科学解决,公平竞争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完整的市场调节体系还未形成,这就给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提供了条件。

  一、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

  以上的有关理论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阐明了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的有关理论。这对我们检察机关关于怎样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我认为,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建立一系列完善有效的机制。就目前广州市预防机制来看,应该在全市率先建立一个以党委牵头,检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为一体的大预防架构,通过打击犯罪、法制教育、警示等一系列的手段,结合探讨地方立法,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规则》,进一步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只有从全社会的高度上,建立全社会的犯罪预防机制来预防职务犯罪,才能将职务犯罪控制到最低的限度。

  被称为;之癌;,严重着国家肌体。职务犯罪是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侵害了的正常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经济建设,党风和社会风气,其危害最终指向国家的核心,之所以加强立法并法律正确实施,在当前治理现象具有迫切性。

  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立法的预见性。中国在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也经历过,这些国家在立法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著作权法,有价证券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己实施多年,而我国只是在实行经济若干年以后才开始着手建立制度,此时各种有害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却早已成为隐患。因此,要吸收国外先进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并且结合中国的国情,加强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的预见性研究,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法律滞后而带来的影响。

  加紧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不严密内容的修改补充。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大变革时期,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法律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及时对不适用部分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始终发挥法律这个武器的作用,使反始终具有的法律基础。

  曾有学者认为立法机关要加快制定;监督法;,规范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等。笔者除认同立法机关应尽早出台《监督法》外,还应加强监督、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以及监督,力求建立一种相对,运作协调精干高效的廉政机制,以便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一、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

  首先,要通过体制来完善党的集中制。集中制是我们监督的重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事集中制,提高监督的力度,除了要继续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少数服从多数,定期召开生活会等制度和原则之外,还要强化党代会的监督职能,党的代表大会,向人民代表大会那样,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会和纪检会的工作报告,作出有关决议。

  其次,要通过加强党纪党规建设来保障。没有,就难于真正实现监督,而需要健全的党纪党规予以保障。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按办事,切实保障所享有的各项能按自己的意志行使,尤其是要保障在政党行使权、权、权时,不受,并要努力疏通和拓宽渠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纪党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遵,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除了不断完善有关的党的纪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之外,还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党的有关,经过修改、补充、完善,逐步上升为国家法律。此外,还要做到执法必严,加大执法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那些大案要案,使党纪党规能得到真正落实。

  再次要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监督的可导作用,一方面要注意监督体制的,理顺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当分离,互相制约,避免过分集中。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的领导,提高的地位。党的一些方针,政策、要通过决定的程序转为国家意志,实现依国。同时,各项党组织要重视和关心工作,和支持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威,提高监督的力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巩固的决定地位,落实的各项职能,特别是监督职能,必须要有一支懂业务,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进一步落实赋予的各种,加强的监督力度。各级及其常委会不但要行使好选举权,任免权和质询权,而是要依法行使权。这样使的人事监督权落到实处,真正体现这一最高的权威。注意选举制度的,逐步代表的选举方式,提高代表的素质,强化代表的监督意识和职责意识。要逐步改变代表的选举方式,通过公开,平等的竞选,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所选出的代表能真正代表,真正对选民负责。

  一、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

  3、积极推进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的,使行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加快机构的步伐,切实转变职能,全面规范行为。建立一种合理,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在搞好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完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要通过,提高行政监督机关的规格,提升反腐机构的地位;深化人事制度,建立一种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尤其是公务员的用人制度,防止在用人上出现那种;跑官、要官、卖买官;的现象。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有关录用、考核、培训、晋升、惩、轮换、回避等制度方面的,依法规范、制约选人用人的各项,领导干部和一些重要岗位的任职人员必须定期轮岗交流。

  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尽量减少委任制,不断扩任制和考任制。反腐倡廉必须首先从领导干部抓起,尤其要从高层领导干部抓起。职位越高、越大、约束越少,监督越难。所以,一方面必须要从制度上加强对监督制约。另一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落实到领导干部的选拨任用中去从制度上将那些;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的优秀人才选择到领导岗位上来。

  为了确保司法、防止司法,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完善监督机制,从制度法机关依法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建立真正的司法制度。除了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司法机关的监督、新闻监督,民事监督和群众监督之外,其它党政部门绝不允许直接介入和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关司法机关要实行不受地方的垂直领导体制,包括财政方面、方面等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检、法三大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明确各自不同的职责。特别是《刑法》、《刑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以后,随着社会经济体系和体系在适用法律上的解释,要便于操作,真正解决好公、检、法三大机关相互制约关,做到司法。

  总之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消除,必须强化上述各个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廉政监督网络,以加强对的监督制约,真正做到监督无禁区。

  近几年来,问题逐渐演变为我国与发展的最大的障碍,成了国人最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反这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存亡的斗争,人们盼望着有一种有效的方法从根本来解决问题。而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来打击问题,是惩治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是治标之举。如近年了一批包括胡长清、成克杰等在内的,对广大干部而言,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

  一、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

  从严治党、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重点抓好各级领导、领导干部特别高级干部的教育。因为高级干部一人犯罪,往往牵出一串串,影响一大批,要加强他们实践;;的教育,加强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利益观等的教育;加强干部的法制教育,加强党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的思想,在行使过程中要过好关,亲情关,经得起、、的。防止出现原湛江市委陈梦到找不到回家的路同庆的,牵出整个市委五套班子跟着的典型。在思想上上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永葆人的本色。

  此外,笔者认为,警示教育比正面教育更为有效,活生生的实例是最好的教材。笔者所在的单位在今年七月份的法制教育月,就组织了许多曾经案发的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分批到,实地参观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让服刑的,在一般预防上下功夫。使干部意识到;一失足成千古恨!;起到了很大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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