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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莉代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稳定社会秩序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8-13 15:47:29 人气: 标签:刑法分则第六章
导读:套贷、校园贷、裸贷等频繁出现在视野,引发全民热议。代表团全国代表、市区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在2018年全国期间,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关注。厉莉等6名代表认…

  套贷、校园贷、裸贷等频繁出现在视野,引发全民热议。代表团全国代表、市区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在2018年全国期间,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关注。

  厉莉等6名代表认为,在国内,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此类行为确实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催收、与、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鉴于此,有必要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在向大会提交的中,厉莉等6名代表在《中华人民国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具体来说,将“非法放贷罪”置于《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条文表述如下:第X条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帮你看清已婚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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