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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热点47】刑法热点问题解析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1-22 3:15:20 人气: 标签:刑法论文题目小点的
导读:在21考研的冲刺阶段中的47天,韬奋考研团队为大家整理了若干华政考研热点问题,你是不是每天打卡了呢?2.案例:2019年6月29日,周某声称要带其朋友的女儿去迪士尼…

  在21考研的冲刺阶段中的47天,韬奋考研团队为大家整理了若干华政考研热点问题,你是不是每天打卡了呢?

  2. 案例:2019年6月29日,周某声称要带其朋友的女儿去迪士尼玩,于是将两个女童从江苏带至上海,一个9岁,一个12岁。当天下午,周某带两个女童入住酒店,并与事前约定的王某见面。王某对9岁的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将手指伸进其内)之后付给周某现金1万元。第二天,女童的母亲报警,经过伤情验定,其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1. 猥亵儿童罪与罪(幼女型)的区分(概念比较题可以按照四要件去描述,此处只结合本案作关键区分):首先,1984年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现已废止)中也曾明确,在幼女罪的认定中,只要双方性器官进行接触,即应视为的既遂。应该看到,2002年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刑法〉确定的补充》取消了幼女罪,并将该一并归入罪,这当然导致了前述幼女罪相关司释的失效。然而,幼女罪与罪的合并调整,实际上并未也不应该改变对幼女型行为的本质属性及行为特征的理解和认定。因此根据理论通说,罪的既遂标准于幼女采用的是“接触说”,对14周岁以上的妇女采用的是“插入说”。本案中,王某并未用性器官与女童的性器官接触,只是用了手指,所以应当不符合幼女型罪的条件,还是属于猥亵儿童罪。其次,猥亵儿童罪与幼女型罪的另一个关键区分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与被害人发生的目的。因为对犯为的定性应当要同时结合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不能单纯因为有性器官接触就判断行为人构成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分析。当然在本案中,从王某的行为可以判断其并无与被害人发生的目的,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

  2. 猥亵儿童造成被害人伤亡能否适用其刑升格条件:《刑法》第237条,以、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从重处罚。对本条所述的“其他恶劣情节”并没有司释的相关,因此是否包含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情形有很大争议。但是老师的论文观点是不应当包含,主要原因有:首先,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情形与“聚众或者在场所当众犯罪”的情形并不相同,因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是加重了对被害人性羞耻心的侵害,与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不同;其次,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可以用故意罪和故意罪去规制,所以猥亵儿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可以与故意罪和故意罪构成想象竞合。本案当中,王某由于只是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因此不能适升格条件,但是由于其对象属于9岁的儿童,因此应该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的量刑期间从重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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