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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农信社招聘考试题库每日一练「20191015」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0-1-4 12:10:14 人气: 标签:刑法分则体系的分类
导读:52.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张某的行为是:53.甲深夜在边实施抢劫,第二天听妻子说昨夜其父被…

  52.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张某的行为是:

  53. 甲深夜在边实施抢劫,第二天听妻子说昨夜其父被抢,才知道昨晚被抢的是其岳父,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到岳父家赔罪并将抢得的财物还给其岳父,甲的行为是:

  54. 钟某、赵某二人密谋钱某。某日,二人趁其不备,共同向其,钟某击中钱某,致钱某死亡,赵某未击中钱某。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罪的:

  55. 甲某与乙某素有,甲某在日记中表示一定要乙某,并列出几种手段。甲某的行为属于女人面部痣相图:

  51.【答案】A。解析: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为侵害的刑法所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种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以及人身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的范畴,只要这些受到犯罪危害,人身就成了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2.【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斗,当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时,就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此时侵害停止了,那么张某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但是之后张某在王某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况下,拿起匕首猛刺王某,导致王某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也不具备主观条件,此时张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因而构成故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53.【答案】A。解析:抢劫罪是以、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抢劫罪的是复杂客体,既财产又侵身,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本题中,甲已抢到被害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既遂。第二天返还财产的行为不影响(可能影响到量刑)。故本题答案选A。

  54.【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钟某、赵某密谋钱某,有共同的故意;二人同时钱某,有共同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论,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题目中,钟某故意既遂,那么赵某作为共犯,也构成故意罪既遂,故本题答案选D。

  55.【答案】C。解析:犯意表示一般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的客体没有构成现实的,不属于犯罪。本题中,甲只是在日记中表示要乙,并没有开始准备工具或者为杀乙而制造条件,属于典型的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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