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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8 17:27:14 人气: 标签:刑法总论论文选题
导读:刑文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未遂案的》的理论分析关于该案件的判决从刑事判决的角度上看有以下特点:(1)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

  刑文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未遂 案的》的理论分析关于该案件的判决从刑事判决的角度上看有以下特点: (1)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时候,首先在全面衡量了故意罪中关 于刑罚轻处与重处

  《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未遂 案的》的理论分析关于该案件的判决从刑事判决的角度上看有以下特点: (1)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时候,首先在全面衡量了故意罪中关 于刑罚轻处与重处的所有情况包括故意中的其他表现形式, 以寻找相类似规 定中较轻情形。并以此根据刑第 212 条的(普通的故意罪) , 选择 5 年至 15 年的刑罚幅度; (2) 根据故意终止、 未遂等考虑该案件属于止于故意的未遂, 于是采法第 23 条第 2 款犯罪未遂科处较轻刑罚的, (3)在考虑到嫌疑人是否存在药物类依赖性病的问题,寻找到存在刑 第 21 条(降低的责任能力)的各种前提 (4)最后在考虑了全部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衡量是否存在较轻 情形时已经说明了这些情况之后, 法庭采用层层剥离的方法有相应的刑罚幅度中 遵照比较合理适当的刑期,从而确定了判处 4 年的刑。 从以上四个特点可以看出,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根据刑法中关于处断 刑的,结合案件的具体犯罪情节,通过量刑的四个基本步骤,不断地对刑法 中的刑进行修正, 形成多个幅度且范围不断缩小的处断刑,最终在幅度最小 的处断刑范围内找到适当的宣告刑。这样的量刑,能够让被告人以及非常清 楚地了解量刑结论的形成过程,体现了法律的、公开和公平,增加了判 决的性和力, 提升了被告人以及社会对刑事判决的认同感,真正做 到以理说法,以理处断,。 反观我国的有关刑事判决,往往是采用罗列案情(还是简要版) 、罗列法条, 就处断了刑罚。 整篇判决显得很模式化, 即不见道理的, 又不见处断的理由。 因此,笔者决定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内容,对该案件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从该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具体分析: 1、在我国关于故意的定义是故意非法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 的定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2001 年 12 月 7 日晚上 21 点左右,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随身携带 了一把刀刃长 16CMde 菜刀,于来到被害人家附近,翻越围墙从隔壁弗里德里希 家于 12 月 8 日零点 30 分潜入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和女证人萨尔茨的住处, 从以 上行为可以看出被告哈迪姆· 马斯洛依当晚去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家中时有 目的的。 (2)在被告人潜入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的家中后,被被告人家中的雪山狗 “雷洛”发现,被告在钩的时候用早已准备好的刀子刺中狗两次,随后开始 用刀刺击被告人在被告人时被刀子刺入腋下第三、 四肋骨间, 一直插入肺中。 在被害人逃跑时被告人一直追击, 在大门口当被害人按动门铃时被告人又用刀刺 入被害人背部,在抵抗时被害人的手部被割伤,后被告人逃出大门后,被告人依 然在对其进行追击,并用刀刺击被害人头部,割伤了他的右耳,在进一步想刺入 被害人太阳穴时因为刀刃的断裂才导致被告人中止了继续实施的行为。 从以 上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不仅有,而且想致被害人斯旺革 卡尔帕于死地, 尤其是在刺杀过程中多次刺击被害人的重要部位, 如肋部, 头部, 太阳穴均是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部位。因此可以推断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 潜入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家中的目的就是想被害人,而非被害人,因此 按照我国刑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 232 条的 对被告人可以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在对被告人行为定性后,根据我国刑法总论部分相关理论对被告的量 刑情节进行分析: 2、我国关于犯罪预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 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的;犯罪中止是在犯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 自动有效的预防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1)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携刀具潜入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家中,并且 已经对被害人实施了行为, 即犯为已经开始施行,因此被告人不存在犯 罪预备的情形。 (2)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在进一步想刺入被害人太阳穴时因为刀刃的 断裂才导致被告人中止了继续实施的行为。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犯罪, 不属于中止的情形。 (3)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从携刀具潜入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家中,到 再刺伤被害人后想进一步被害人时因为刀刃的断裂才导致被告人中止继续 实施的行为。由此可见应当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该被告应当不使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因为在我国只有 对者才应当适用死刑, 而且在结果上还并未造成被害人并未死亡,不属 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也不应该属于适用无期徒刑的情形。 再次, 从被告人哈迪姆· 马斯洛依的其他行为以及我国刑法相关理论来分析: 1. 我国刑法第 18 条间歇性病人在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 67 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属于自首行为。 (1)从该案件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从 6 岁开始吸食, 安非他命, 等毒品从而导致了其存在症的类妄想狂的性 病,并且在 2000 年 8 月 7 日至 2001 年 1 月 26 日期间在波恩的莱茵医院进行治 疗。 因此其存在有病的可能性,虽然这可能导致被告人因为妄想而对被害人 实施侵害,但是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被告人条理清晰,从来到被害人家附近, 到进入隔壁邻居弗雷德里希家,再到藏匿等待,直至潜入被害人家中实施侵害, 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 3 个小时, 而被告人没有丝毫的慌乱,在犯罪未能继续后仍 然可以从容的追捕, 因此不应当认为被告人实施犯为时是病发 病期。当然这有待于专门机构的鉴定为准。 (2)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在逃匿后,又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打电话给警 察,陈述了自己的犯为(应当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 ,之后根据的 要求回到自己的住所,等待前来(应当属于自动投案) ,应该符合自首 的情节。根据该条文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从以上两条文看,被告不应该适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关,因为其 有主动自首情节, 同时存在有间歇性病发病的可能,但也不应该适用最 低的 3 年有期徒刑, 因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过程了,在当晚 被害人由于被告的行为引发气胸,和大量失血,如果没有及时的救治被告人很可 能身亡,因此,被告人主观的恶意较强,因此也不宜采用最低刑。 最后,从被告人哈迪姆·马斯洛依的以往行为来分析: (1)被告人的吸毒史仅能作为其导致可能存在病的一个原因,不属于 该案件的直接证明, 而且属于我国是否需要强制的情况, 属于治安处罚范畴, 应该被刑事处罚吸收。 (2) 2001 年 12 月 2 日被告人曾到被害人住处, 并且随身携带一块直径 10CM 的石头多次被害人,在被害人所养的两条狗的袭击下,被告人才逃走。从该 行为可以看出,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已深,对其也早有虽然不属于该 案件的直接,但是足以反映被告人主观的恶性,可以在量刑上作适当参考。 (3)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理、生理沙青年宫的以及其家人 心理上的, 因为我国没有以经济补偿减轻相应刑事责任的相关,因此对 该部分的侵权损害被害人只能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 而不可能在刑事 案件中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 被告人哈迪姆· 马斯洛依的案件在我国应当会按照故意罪 (未 遂)来定性,但在量刑幅度上过于太宽,可能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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