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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全文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9/7 16:00:43 人气: 标签:刑法全文
导读:(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第五次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事追究,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为作斗争,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执行、,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负责。除法律特别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行使这些。

  第五条 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和机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和机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九条 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和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有义务被告人获得。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和其他诉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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