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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10-2 14:06:20 人气: 标签:刑法修正案九
导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在《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撰文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处罚范围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在《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撰文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与处罚程度的严厉化的特点。

  从构成要件层面来说,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研究这三个问题,不仅有利于对恐怖犯罪的定罪量刑,而且有助于解决其他犯罪的相关问题。

  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助犯单纯设置量刑规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二款以及被修正的第一款,对帮助犯实行了正犯化;对于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应当作为正犯处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该两款行为的,应认定为两款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款,对预备犯实行了既遂化(独立预备罪);该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不再是预备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也可能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按独立预备罪论处导致处罚程度轻于从属预备罪时,应按从属预备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大量交叉现象,但不能将这种交叉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而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实现预防恐怖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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