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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刑有了新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1-11-29 16:40:49 人气: 标签: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导读:本报4月18日电(记者徐隽)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量…

  本报4月18日电(记者徐隽)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治的。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政策要求,通过司释对两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释同时,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释明确,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的,该司释明确了终身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同时,凡决定终身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为依法从治贿赂犯罪,司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犯罪作出明确,并且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释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释进一步扩大了对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叶选廉 景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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