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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5-26 2:46:56 人气: 标签:合同法解释一
导读: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对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对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的,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的,除本解释另有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

  第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不予;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不予;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规经营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第一款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赔偿请求权等。

  第十合同法第七十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的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对方就合同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向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经审查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四川挖出50米大蟒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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