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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合同案例分析题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6/6 2:22:17 人气: 标签: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导读: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

  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王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王某并未如约补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次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王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王某所交纳的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王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又要承担义务,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王某交纳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

  保险公司对王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

  (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

  2004年冬,钱女士为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保额2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钱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离婚,亮亮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付抚养费和教育费,钱女士也没有再婚,同自己的父亲即亮亮的外公一起生活。

  去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儿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寿险理赔的惯例,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假定年先死亡。

  假定在这场事故中母亲先死亡,那么钱女士不能作为儿子的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她的父亲(亮亮的外公)也就代表她申请该保险金。

  交通部门调查认定儿子亮亮先死亡,那母亲钱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钱女士的父亲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2)人身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在事故中丧生,且无法判定谁先死亡,则视作年先死亡而作最后赔付。

  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这是一张无效保单,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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