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其他 > 经济法论文

自考国际经济法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分析(3)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7-11 9:21:27 人气: 标签: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导读: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

  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提起诉讼。

  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应承担货损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 ※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详解](1)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2)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作出判断。

  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曹刚川出事了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其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相关推荐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