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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第八章题: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8-6 15:54:56 人气: 标签:有关经济法的案例
导读: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当时,很多考生开始关注注会试题。小编精心整理了注会各科目章节题,针对知识点做深入解析,让大家每天进步一点点。以下是注会《经济法》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当时,很多考生开始关注注会试题。小编精心整理了注会各科目章节题,针对知识点做深入解析,让大家每天进步一点点。以下是注会《经济法》题,祝您快乐学习,梦想成真!

  2014年11月3日,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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