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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贯彻劳动合同法必须转变人力资源工作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3-3 20:27:39 人气: 标签:劳动法相关论文题目
导读:正是这种既定的劳资关系隶属性的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甚至是人格现象。为了矫正劳动关系中不平等的一面,进一步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

  正是这种既定的劳资关系隶属性的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甚至是人格现象。

  为了矫正劳动关系中不平等的一面,进一步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和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在《劳动法》的立法旨中也有明确,与劳动相比,劳动合同法不仅在总则中作出原则性的,而且在细则中也突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细节。《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工时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除依据服务协议和竞业约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劳动合同法还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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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工作必须改变那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的行为的观念,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留住人才,人力资源工作必须在用人单位文化建设等软上下功夫。

  《劳动合同法》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劳资共决”权。《劳动合同法》秉承了劳动第四条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和履行义务”的。但是,劳动的这个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努力制定了详尽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做到让这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进行保障,而是专注于所谓的对劳动者的“管卡压”。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和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严格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具有性的挑战。制定规章制度再也不只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而是劳资双方的“共决权”,———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和与工会的谈判,其规章制度即是无效的。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就必须改变以往那种单方“管理”劳动者的做法,树立与劳动者平等的,尊重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

  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和工会法的基础上,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具体工作方面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必须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有权对其权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劳动者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须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组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作用,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的存在,并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工会组织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未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行为;安全事故调查组没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其结论是无效的,如此等等。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使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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