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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9/19 12:05:18 人气: 标签:劳动合同法小论文
导读: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1]化,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义务对等性的关…

  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1]化,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义务对等性的关注。本文考察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不同表现,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和法律条文的解读,提出法院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和倾斜劳动者的立法旨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1]化,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义务对等性的关注。本文考察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不同表现,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和法律条文的解读,提出法院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和倾斜劳动者的立法旨,注重考量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看似平等、实则仍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转变传统的私法裁判思,建立以平衡协调为目标的社会法裁判思,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按照现代合同理论,合同关系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仍须履行通知、协作、保密、照顾等后合同义务。”[2]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因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如下特征: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呈现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仍不平等的法律特征;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后合同义务的化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彼此之间的义务不得协商改变;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劳动力具有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双重属性,对劳动者的不仅应关注财产性利益,更不得忽略人身性利益。

  1、用人单位拒。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尚未办理离职交接或在职期间有违纪、侵权行为为由,或拖延办理退工手续。一旦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将无法获得正当的社会保障。“拒”成为用人单位报复劳动者跳槽、劳动者再就业的“杀手锏”。

  2、用人单位不当作为。用人单位对离职证明的记载或评价随意性极大,某些不恰当(非恶意)的记载或评价无疑对劳动者的再就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有的用人单位记载了劳动者与工作无关的不良生活习惯;有的则用“群众基础差”等模糊语言对劳动者进行主观评价;还有的操作失误、张冠李戴,待发现错误后直接涂改,导致新用人单位因涂改内容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印象。

  3、用人单位侵害型作为。“基于管理需要,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后一般会函告全体职工及业务往来单位,以防止被辞退的劳动者实施侵权行为。”[3]这种正当行为一旦超越界限将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某公司辞退张某后函告业内同行,但由于辞退依据不足,导致张某的名誉权,最终被判赔礼道歉。”[4]可见,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对劳动者的为制约。周冰 季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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