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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亮点和缺陷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25 17:02:04 人气: 标签:劳动合同法的缺陷
导读:3月20日,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就总体来看,法律草案体现与时俱进,结合当前劳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进一步…

  3月20日,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就总体来看,法律草案体现与时俱进,结合当前劳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力度,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法律草案赋予劳动者更多的,从而在劳资关系天平的劳动者一方增加了砝码,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将成为有效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

  具体来讲,首先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同时还了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中,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劳动者及时自身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草案)》还针对“短期合同”、“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同时,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草案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此外,草案还了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支付赔偿金,除涉及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技术培训和竞业等内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条款。

  另外,法律草案体现弱者的原则,明确在有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和解释为准。

  一是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缺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义务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保姆就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也可能不是家政公司的,再如当前引起关注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既可以承认劳动者为其,也可以不提供报酬。按照草案的界定,这些现象都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会形成严重的法律漏洞,十分不利于对这些劳动者的。

  二是草案没有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这将为实现100%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逃避义务提供可乘之机,为劳动者增加了不便。

  三是草案很可能将“工作经验”全面化。因为草案明确,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而没有做任何的。这在当前“工作经验”频频成为大学生就业障碍的情况下,明显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尚方宝剑”。

  四是对劳动合同的中止并未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中止将涉及工龄计算,并可能与劳动保障等事项密切相关,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止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最后,笔者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并修改劳动法,及早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给劳动者提供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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