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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方面本科毕业论文与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探究相关论文例文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6-12 13:25:41 人气: 标签:劳动法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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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和义务争议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请求其权益期限.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法律现状来看,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法律并不完善,法律只了仲裁时效却并未诉讼时效,导致在实践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程序&摘 要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和义务争议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请求其权益期限.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法律现状来看,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法律并不完善,法律只了仲裁时效却并未诉讼时效,导致在实践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程序&

  #30340;衔接上出现了很多争议.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对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中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30340;衔接上出现了很多争议.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对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中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

  1994年7月5日公布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法律形式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至此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确定为一年.

  二、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相关和司释在司法实践中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发生劳动争议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先经过仲裁向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在程序上相互,诉讼程序并不是仲裁程序二审,并不对仲裁结果进行评判,因此劳动仲裁时效只能适用于仲裁程序中,不能适用于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不能混淆.对此,有学者主张根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当是二年,也有人主张为了法律适用统一性,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为一年.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例如江苏省高级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赔偿金,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由此江苏高院将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概念混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适用时效期间与仲裁时效相同.广州市中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参考意见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和民法诉讼时效之.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应当予以,广州中院将二者概念加以区分,针对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适用了时效期间.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等(三)在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等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对于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案件应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以上规章和司释构成了我国司法机构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法律依据,但该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释有诸多冲突之处.首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人社部出台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其次,根据2008年9月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第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上述劳动争议司释是2001年颁布实施,已与现行司释相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院不应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仲裁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当事人一项民事,当事人是否行使应由当事人决定,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公应当给私放行,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根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应有之意.

  如上所诉,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诸多缺陷,其根源在于未设立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制度,因此首先应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明确仲裁时效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范围,仲裁时效只能适用于仲裁程序,同时应出台司释明确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情形,与仲裁程序衔接,避免仲裁时效已过而诉讼时效未过情形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时点应与仲裁时效相同,应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次,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予以修改,变仲裁时效主动审查制为被动审查制,对劳动法司释第予以废除,法院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根据相关司法,一方当事人向起诉,仲裁裁决书即应失效,法院应全面审查,故若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应予以审查,而劳动争议是否经过实体仲裁.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当事人行使,对于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放弃时效抗辩,若在诉讼阶段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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