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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2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4-26 11:50:41 人气: 标签:经济法学期中小论文
导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提示】“无性辞退”的原因必须合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接受)。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提示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想干了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想用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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