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民商 > 行政论文

中国行政立法评述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5-22 10:01:05 人气: 标签:关于行政立法的论文
导读:【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表现出增强、立法技术提高、行政程序立法加强、行政立法体系日趋完善的特征。今后行政立法应:统一、公开、义务对等、规范授权立…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表现出增强、立法技术提高、行政程序立法加强、行政立法体系日趋完善的特征。今后行政立法应:统一、公开、义务对等、规范授权立法、正确处理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关注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进行立法实验与评估等原则。

  1979年至今我国立法工作成就斐然。20年间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185件,其中选举、组织法和特区基本法共计19件;国防、军事、外交方面12件;刑事方面3件;民事方面8件;行政方面143件,占总数的77.3%,比重最大。这些法律的形式分别是:法168件、条例13件、通则1件、规则2件、办法3件、6件。(关于修改法律的决议、决定、补充刑法的决定不统计在内)。其中,五届期间制定41件,六届期间制定47件,七届期间制定60件,八届期间制定85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规(截止到2000年4月30日)共计891件,其中条例335件、265件、办法162件、细则45件、通知39件、决定28件、规则5件、批复3件、其他9件(标准、公告、简则、通则、方案、总则、目录、图各一件)现行有效的478件。

  同时,20年来全国和国务院法律、行规立法速度也在加快。根据笔者的统计,我国五届~八届期间每届立法数量如下:五届41件,六届47件,七届60件,八届85件。国务院制定的行规分别是:五届142件,六届258件,七届201件,八届241件。

  遵循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立法总要配置救济手段的原则,新近颁布施行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已经尽量多地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决定时,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起诉;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赔偿;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还对影响相对人重益的不利处分,用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另外在立法程序方面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都尽量多地倾听专家学者和社会意见,特别是新一届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每个法律草案均须“三读”后方能上会通过,使得立法获得程序上的保障。今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 :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化潮流的新动力。

  与我国行政立法进程演进相伴随并交互提升的是注重行律的逻辑结构的严密。例如1998年新修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较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新增一章即为第六章“罚则”,这就突出了行规应有的法律特征。该条例第33条明确社会团体在何种情况下,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予以,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使得行政执法增加了可操作性,对职权也是一种严格的约束。若干年前相反的是:《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1990年)第13条中,由于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罚款给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太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职权”和“失职”的行政行为。

  近年来行政立法还突出关注了行政程序方面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就是明显的。这部法律侧重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处罚程序又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政程序。《立法法》在规范立法程序方面作了更加完善的,这不仅表现在对法律制定程序作了详尽的,还首次要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要参照法律制定的程序,并且由地方作出。而更为广泛的行政执法程序的统一和完善已由学界的呼吁为立法机关的共识,一部中华人民国行政程序法正在孕育过程之中。

  从我国行政立法数量增加速度趋缓和历届法律修改决定增加的趋势(注:根据笔者的统计五~八届全国关于法律修改的决定分别是:五届0件,六届7件,七届4件,八届16件。),可以说明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随着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深入发展,行政立法的复杂性增加,提高立法者的立法素质和立法技术以适应更加繁重的行政立法任务的需要,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行政立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行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一定要有和法律作依据。一般应在总则里明确载明行规和行政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规章还应载明其所依据的行规,地方的行政规章也应当载明其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特别与一般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新旧不一致的适用新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常委会、国务院或制定机关裁决。

  在法律层面上,依现行法律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的提出议案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在提出法律草案的初始阶段大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起草(包括立法的需求、立由、立法的相关资料和草案本身),涉及一个以上部委的由一个部委牵头,由部委签署后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修改,经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全国。目前,我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法律草案中部门的痕迹较为明显,在管理事项涉及一个以上部委时,协调起来困难重重。社会主义法律应是具有性的法律,立法的公开性既是性的表现,又是性的保障。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初始阶段,法律起草小组的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从社会聘请来的专家,这样可使法律草案的提出者在法律草案的提出过程中,具有更多的,以此克服部门,提高立法质量。另外一个方法是从程序上法律草案的社会讨论更加规范化,使得立法机构能够充分听到社会对每一个法律草案的各种呼声。

  法的规范之核心内容是社会的与义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也就是职权与职责,立法者在与义务配置时的规则是:()与义务(责任)对等,对于行政管理的主体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职权的享有就意味着相应的职责,一旦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职权,就必须积极认真地行使,不得失职也不得越权,并要接受各种监督。对被管理一方而言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也就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并有的各种救济途径。今后的行政立法中注意()与义务(责任)平衡仍然十分重要。

  《立法法》在国家主权事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组织制度、犯罪与刑罚、诉讼和仲裁制度、涉及基、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和各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应当由全国和全国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未立法时,全国 可以授权国务院和地方或行政机行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涉及的和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被授权机关不能将该项转授给其他机关,并应在一定时间里制定规范性文件,授权应有期限,到期收回。法律制定后,相应的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单行法律是否还将授权,应研究,若不再授权,还要解决现行法律中授权的效力问题。

  法律规范的目标太高或太低,内部不和谐,缺失规范性和制裁性,这样的法律是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因其对社会生活的引导作用,迎合迁就现实生活而确定过低的目标和脱离现实生活而确定过高的目标同样有害而无益。这从美国的《水净化法》的变迁可以得到说明。美国1972年制定的《水净化法》明确水的质量应达到的数个标准,要求到1985年底任何废物都不得排入公共水体中,水体将回到自然状态。当该法施行若干年后美国对其进行了修改,原因是原来的目标不切实际,耗费太大,因而确定了一个执行新标准的时间。反观我国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尽如人意的状况,目标选择和定位不当应为原因之一。这方面荷兰的式分段立法的经验值得关注。行政立法中常常会遇到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如若立法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超前立法,则很难所立之法得到真正执行,如果待时机成熟再行立法,则又不利的推进。荷兰的《通用行》不是一次性制定,而是分段立法,至今还处于未完成状态。这种首先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然后不断加入新的内容的作法,具有很好的灵活性。梦见吃面条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