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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小课堂之行政复议前置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3-3 20:32:08 人气: 标签:行政法的课程小论文
导读: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想要寻求救济时,是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则必须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那么下面我们来了解几种常见的必须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并分析一下法律为何做出这样的。

  (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起诉。通过相关法律我们可以得知县级以上人民是具体确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机关,相对于其必然对各种自然资源的情况都有所了解,此外法律明确对主要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但并未赋予其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的,因此相对人在将自然资源确权类争议案件诉至后,若拿到的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那么其还须依靠行政机关,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来实际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不但会延长相对人问题解决的时间,增加相对人解决问题的成本,而且了我国立法高效便民的初衷。所以通过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从实际出发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将某些行政机关可以解决的纠纷消灭于其内部,又通过行政诉讼这一救济途径兜底,从而更加全方位的保障相对人的权益。

  (二)《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

  (三)《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提起诉讼。

  (四)《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周公解梦和死人说话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起诉。

  对于(二)(三)(四)所的事项,不难看出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我们都知道要想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那么必须对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了解,若以上这些案件法律不进行需行政复议前置,就得要求掌握大量种类繁杂的知识,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利于司法专业化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前置起到分流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简单列举了几种最常见的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希望大家在实践中若遇到这些情况,能够选择正确的法律程序自身的权益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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