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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4十大典型案例 件件涉及民生(组图)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6-5 3:50:40 人气: 标签:行政法经典案例
导读:昨(22)日,省高院正式发布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开瓶费”“包间费”案、“病死猪肉加工牛肉干案”、“天天渔港”案入选其中。这也是省高…

  昨(22)日,省高院正式发布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开瓶费”“包间费”案、“病死猪肉加工牛肉干案”、“天天渔港”案入选其中。这也是省高院第一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

  不同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和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更加注重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更加注重传递司法正能量,案例均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使群众更加直接了解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的、如何依法自身权益。”省高院副院长吕瑶表示。

  2014年,全省法院依法刑事犯罪,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一系列专项审判。“病死猪肉加工牛肉干案”就是要向社会宣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的态度。同时,一批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制度性文件出台,加强对的司法保障。去年,全省法院对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32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不错杀、不错判,“宋兴富案”即是典型代表。

  2012年7月25日晚上9点左右,伍根友坐在宋兴富外的上,宋兴富喊伍根友回家,伍根友回答说不关宋兴富的事,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伍根友被发现被人在距宋兴富家不远的稻田缺口处。宋兴富被是凶手。

  宋兴富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且在内江中院一审以故意罪宣判其死缓后没有上诉。内江中院报请省高院核准。但省高院死缓复核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不足,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内江中院重审。内江中院一审重审认为,该案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相印证,宣告宋兴富无罪。

  该案一方面表明了法院认定刑案事实时“重、轻口供”,另一方面省高院在复核中,尽管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复核时未提出,仍不予核准,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的形成。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随着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作出无罪判决,通过的司法程序与严格的裁判机制来防范冤假错案成为社会共识。法院严格遵循了无罪推定原则和裁判主义,判决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通过非法的排除,也有利于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在审理程序上,省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诸多和程序问题,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价值。

  刘玉珊是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刘玉珊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分公司,组织杨友洪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缴纳资金,共吸收资金6242.68万元。刘玉珊等人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等,致使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且无正常投资性盈利收入。遂宁、南充、泸州等地有2060人向机关报案,机关先后追赃1371万元。省高院二审认为,刘玉珊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维持了遂宁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玉珊无期徒刑。

  本案对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集资诈骗的社会宣传引导,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人数多,资金追回难,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0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意识淡漠、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仍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强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

  莫三平、伍正会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起,以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购买病死猪肉、狐狸肉、母猪肉共计388吨,将357吨生产成肉干约102吨,并将该肉干以“牛肉干”的名义销售,金额达523万余元。同时,恒宏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用于抵扣税款173万余元。 广安中院认为,恒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对于打击食品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食品市场良好秩序,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本案即是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处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以假充真,而且假冒的生产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的态度。

  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等人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先后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等地,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2013年1月6日晚,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简阳市逼停杨年旭的货车,以扇耳光及言语等,杨年旭“赔偿”了1000元。法院认为,倪贵友等五人已构成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年来,“碰瓷”钱财事件时有发生,但打击力度不足。本案按与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从一重罪判处的原则,将“碰瓷”行为定性为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对于行车人、乘车人人身财产安全,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袁志:本案是对近几年在城市主干及高速驾驶机动车“碰瓷”钱财的多发现象在刑法上的回应。被告人犯罪目的虽然是财物,但行为方式上已危及到公共安全。法院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处罚,体现了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运用。

  刘国学、周兴、勾胤吉分别是绵阳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党委副、公管理处处长,公管理处工作人员。2013年5月6日,检测报告初稿指出作为青莲大桥封闭期间绕行桥梁的盘江大桥加固时未按照设计施工的两个问题。刘国学组织对检测报告初稿的评审会指出了“应增加对桥梁基础的检测内容”,但勾胤吉起草给绵阳市的请示未写这些问题。5月21日,检测单位将增加了对大桥基础进行防护或加固处置等内容的报告送达勾胤吉,但勾胤吉未向领导汇报。7月4日,盘江大桥启用,两天后被冲毁。

  绵阳中院二审认为,刘国学、周兴、勾胤吉作为工作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维持了江油市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刘国学、周兴、勾胤吉有期徒刑4年、4年、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由于三被告人没有全面准确汇报盘江大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事后也未尽补救义务,导致盘江大桥被错误启用后桥垮人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三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对“慵懒散浮拖”等不良作风和不负责任现象敲响了警钟。

  马静华:本案对公务人员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即使是的行为,只要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也应承担刑事责任。长远地看,本案对于促进工作人员依法、积极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责任心,减少的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是2014年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中的关键词。全省法院积极抓好重大案件、系列案件、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防范化解风险。备受关注的“天天渔港”销售假“茅台”酒案即是其中典型。此外,全省法院通过审理投资融资、股权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及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案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港宏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和龙头企业新星源公司破产重组案就具有司法示范意义。

  2014年2月16日,何希珍带着自购的酒水到经营的码头故事火锅店的包间就餐。结账时,火锅店以何希珍选择在包间消费并自带酒水为由,收取了50元“包间费”和30元“开瓶费”。后何希珍起诉,要求退还“包间费”及“开瓶费”。同时,火锅店未对自带酒水应支付开瓶费和包间就餐应支付包间费作任何书面提示和告知。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认为,餐饮行业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属“女人痣面相图霸王条款”。遂判决退还“开瓶费”和“包间费”。

  本案明确了“开瓶费”和“包间费”的性质。一方面法院确认,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等费用属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予返还。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包间属增值服务,应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本案对规范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起到司法导向作用。

  郑鈜: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的现象在餐饮行业十分普遍,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开瓶费”属“霸王条款”,当属无效。对于“包间费”,尽管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法院并不认为所有“包间费”皆属非法,消费者明确接受“包间费”的,并不当然违法。

  2013年7月3日,成都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天天渔港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了其正在销售的500ml“贵州茅台”53°白酒831瓶,1000ml“贵州茅台”53°白酒288瓶及15年份500ml“贵州茅台”53°白酒1瓶。鉴定结论为涉案白酒均不是茅台公司包装生产出品。茅台公司以天天渔港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上道歉。

  省高院二审认为,天天渔港公司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维持成都中院一审判令天天渔港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在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民事判决。

  本案是销售假酒的典型案例。本案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对售假企业予以经济和声誉双重惩罚,有利于形成让售假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蒲杰(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本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不仅因为当下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正能量”的判例具有示范意义,还在于侵权人是老牌餐饮企业,而人是驰名商标的使用权人。法院判决彰显了,回应了社会关切。通过鲜活个案保障老百姓的“餐桌”安全,企业的知识产权,值得点赞!

  自贡市新星源公司是综合性集团化国家级龙头企业,涉及职工1700余人。2013年,新星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荣县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申请将自贡市新星源物流有限公司等13家关联公司纳入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荣县法院裁定进行合并重整,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荣县法院于2014年1月作出裁定,批准新星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新星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的“兴衰”关系的不仅仅是出资人、债权人,更关系着职工和背后的家庭,龙头企业还影响着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法院受理本案破产重整申请后,迅速指定了管理人,保障了新星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最终促成公司成功重整。

  辜明安(西南财经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经济下行的特殊形势下,一些涉及民生的企业可能陷入破产边缘。企业“一破了之”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法院在处理相关破产或重整案件时,应尽可能争取地方、债权人的支持,形成可行的重整计划。本案是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1997年6月13日,四川省港宏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承诺为四川化工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110834983.45日元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因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将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一年后,港宏公司股东陈红、陈忠全违规清算,并分配资产1119440.64元。聚鸿基公司受让债权后,要求赔偿债权损失。

  省高院二审认为,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行为导致聚鸿基公司不能再向港宏公司主张债权,聚鸿基公司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获取的利益,遂判决由陈红、陈忠全连带赔偿聚鸿基公司损失1119440.64元及相关利息。

  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公司注册的“门槛”大大降低,但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关门歇业时股东的清算责任是没有变的。本案在引导公司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诚信经营,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上具有积极意义。

  蒲杰: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百年长寿”,企业一旦夭折或关闭,出资人(股东)必须先对公司清算完毕后才能“一走了之”,如未经清算而直接注销,或背着债权人瓜分公司财产,出资人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聚鸿基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两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现代商法,判决对违法清算公司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全省法院去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重点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通过审理工商、税务、卫生、安全生产、城乡建设执法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纠正行政、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及时受理涉及信息公开案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公开透明运行。本次入选的“王琴就乐山市中区出租汽车信息公开诉乐山市道运输管理局行政案”,对于推进政务公开,具有积极意义。

  2014年6月3日,王琴以邮寄方式向乐山市道运输管理局寄送了三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乐山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所有权历史演变信息等三项信息。因乐山市道运输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期间内未予答复。王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乐山市道运输管理局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峨眉山市法院认为,乐山市道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法人,其公开信息的活动应依照信息公开条例执行。遂判令乐山市道运输管理局30个工作日内对王琴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

  当前,社会对于信息公开,尤其是涉及垄断经营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十分关注。该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具有现实意义。

  (省律协行政法和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国务院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公开条例》首次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逻辑;确立了隐私权是信息公开例外的最重要条件之一;确立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必须遵循、公平、便民、免费的原则。从本案的受理、审理、裁判来看,峨眉山市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文章来源于博贝棋牌850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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