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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5-23 5:34:53 人气: 标签:对我国行政法的看法
导读:梦见家里着火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这就为中国,也为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春天。我国社会主义迅速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刑…

  梦见家里着火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这就为中国,也为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春天。我国社会主义迅速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刑法、民法都已初具规模,但行政法的发展相对滞后。1987年,在全国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和组织下,经批准,由全国法工委领导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陶老提出,应该建立新中国新六法,现在有了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接着应该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和起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打成土坯(后称试拟稿)后交法工委烧成砖。由此了我国行政立法的新篇章。

  陶老提出:“首先要根据的原则,制定一部充分体现经济和体制要求的行政基本法,哪怕是纲要式的。这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显然,这是一个符治规律的具有真知灼见的目标。行政立法研究组接受了这一任务,但由于当时理论和实践都尚不具备条件,因而起草工作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难以取得进展。此时,传来198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试拟稿)》将启动修改的消息。该法第第二款:“法律由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这就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了窗口,但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又难以适应,这就迫切需要一部行政诉讼法。经法工委同意,行政立法研究组转而研究和起草《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历经立法程序,1989年4月4日,全国通过了这部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建设的第一块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建立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性审查的制度,这就起到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的作用。时隔三年,1993年,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都要依法行政,依事。”同年,国务院在向全国作工作报告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国”。“依法行政”,这就是笔者对行政法的最基本的理解。因为只有,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才能使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尽快建成小康社会,并国家的长治久安,稳定和谐。从依法行政,逐渐建成,依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国家、、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依照权限和程序行使,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人民赋予的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可见,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核心是规范,。的职权与不同,的是法无皆可为,的职权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也不得乱作为。的绝不能“法无皆可为”。行使,既要有实体权限的规范,如各部门的职权,以及以这些职权为核心制定的单行法等等,还要有程序规范,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等等,二者都是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的。规范,目的是。实际上,无论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服务型,最终都是为了和发展的权益。因此,在依法行政的下,把规范,再看作是控权、限权,已不符合我国的实践了。由于所管事务复杂庞大,人员众多,在行使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理,这些也都应该在规范的范围以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对依法行政、建设作出了全面安排,行政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将围绕依法行政展开。

  依法行政,就必须有法可依。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迅速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对规制行政的需要,按照法制的一般规则,根据中国国情的特点,先建成行政救济法体系,接着制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三部共同行政行为法,同时,各部门的实体法也迅速颁行,我国已制定了250多部法律,80%都是行政法,还有700多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11000多部规章。如此庞大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一方面说明我国行政法规范已遍及各个社会领域,行政法体系已具有一定的完备性,同时,由于缺乏一个基础性的总体的统一的规范与约束,各部门法,各地方法之间,也不可避免在内容上常常发生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影响的效能,影响和官民关系,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笔者的思常常回到行政立法研究组早期制定行政法总则的设想。现在民法已制定了民法总则,以推动民的制定,行政法是否也可以向民习,也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制定行政法总则,进而推进各分则以至行政的制定。这将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建成的极为重要的举措和通道,也是对世界行政法发展的巨大贡献。应该说,目前我们已具备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相信这也是行政法工作者的众心所向。

   文章来源于弘易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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