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最新事业单位备考素材,包括行测技巧、申论技巧、面试技巧、公共基础知识、时政热点等。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8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更多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问题的性问题,而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问题。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以裁量权的目的,就是方便其大胆灵活地进行行政管理,希望行政主体在处理案件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通过行使裁量权去更好地管理整个社会的行政事务。但是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要去审理合,其实相当于又给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设置了一槛,行政主体就不敢大胆运用裁量权去进行行政管理了,所以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其二,一个人能做好一名优秀的,却不一定能做好一名优秀的行政管理者,这说明行政管理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个人能力。那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就好比让一个不懂得如何行政管理的人去判断这个行政行为合不合理,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科学的。所以我们只能让审判员去做他专业范畴之内的事,即审查性,而不去审查合。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效力先定性,即当一个行政行为已由机关经程序作出,未经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内都应当遵照执行,所以即使是启动了行政诉讼也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法院最终的裁判出来之前,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有效的,所以需要相关人员将行政行为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和行政效率,试想如果起诉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旦诉讼启动就不用履行行政行为了,那么很多人将会通过诉讼这一方式去逃避行政责任的承担,这将行政主体的权威,也会一定程度降低行政效率。 本文由 790游戏(www.790.kim)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