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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转变论文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9/21 17:37:38 人气: 标签:关于行政法的小论文
导读: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提出的建设“法制、阳光、责任、廉政和诚信”的目标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提出的建设“法制、阳光、责任、廉政和诚信”的目标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方向。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消除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管理模式,切实做到减政放权,减少过多地包揽应由社会组织管理的具体事务,这是机关行政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以为,行政职能的转变应从以下“四个方向”着手:

  我们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拥有不少的行政审批的“生杀”,如同设置在进入市场经济大道上的重重“关隘”,没有拿到行政机关颁发的“令牌”就不能通行。目前这种“审批事项”多达数百项,被多个行政部门行使,使得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办一个事项,需要跑细腿、磨破嘴,广大群众对此十分不满。现在虽然已有不少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但仍然不尽如人意。这种“先入为主”的管理思维模式,是基于把好“入口关”考虑的,认为只有把住行政审批的这个“入口关”,就能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态。这是一种以“管”为主的“守门”,是把行政管理相对人当作“天生的违法者”、“不约束即违法”的不群体看待的,认为“没有管理便没有秩序”。应该看到,广大群众有通情达理、诚实的良好传统,尤其是在党的教育下,不但思想意识、市场竞争观念有了新的提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也有了新的增强。自觉、依事的仍然是绝大多数,违法犯罪的毕竟是极少数。有了这种客观全面的认识,就应当把那种陈旧的“守门”改为新型的“敞门”了。当然,敞开了管理的大门,减少了审批事项,并不等同于就不管了。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和普法水平的提高,我们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活动的规范越来越细致,人们的守法意识越来越自觉。在这种形势下,行政机关必须转换自己的角色定位,尽快从“守门员”变为“裁判员”,主要是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行为规范、明确办事程序、实施依法监督入手,对在市场活动中个别的违规现象给予适当的处理甚至处罚,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倡树公平、、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我们的行政机关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形成了诸多的“管理”,但是,有些“管理”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有些则是错误的。错误指导下的“管理”,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官贵民贱”的层级式管理,其不良后果往往造成“官”“民”的思维和情绪对立。我们的一些国家公务员甚至仅从字义上来理解“管理”:就是“你不管他,他就不会理你”。“管”就成了我们的行政机关“天赋神授”、责无旁贷的职权,而管理的目的、手段、方式和方法以及管理者的素质如何就不容被管理者置疑了。至于社会主义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一个什么关系,是“”和“主人”的关系呢?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呢?还是兄弟姐妹与衣食父母的关系呢?这些关系就没有人深究了。正因为“管理”的错位,本应该是“人民的机关”,见了自己的衣食父母—老百姓却没有了那种亲切和蔼微笑的脸色。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我们长期以来“社会定位”偏差,滋长了不少的“衙门作风”,始终就没有形成自觉的“官”对“民”的服务习惯。讲起“管理”来头头是道,讲起“服务”来口是心非。这种错位的“管理”体现出的“官本位”意识,是与的“”的旨格格不入的,更不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因此,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摒弃干部是人民群众“父母官”的念,树立“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是人民群众的和办事员”的新观念,从注重管理注重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新时期党和对行政机关管理定位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同志所要求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在市场经济的时代,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就是侧重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目的是创造公平、、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行政制裁仅是对于个别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是一种纠偏纠错的行政行为,对个别严重违法者也是“杀一儆百”,而相对于多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讲,则主要是依法。我们一些行政机关把依法行政职权的行使,重点放在了行政制裁上,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并把罚入多少当作了部门和单位的“政绩”。这种对《行政处罚法》的片面理解,往往把问题想得简单化、把事情搞得复杂化,了行政管理的初衷。我们的行政机关肩负着诸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绝不能把眼睛盯在“罚款”,搞“国家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我们一定要注意对行政职权的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把“服务”的职能前置,把“处罚”的职权慎用。对大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主要的任务是教育他们如何守法经营,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他们的权益不受,而不是运用“处罚”来打击和他们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我们的责任就是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对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个别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纠正。因此,由“制裁”到“”的转变,是职责的根本性转变,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工作定位。只有我们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正确了,对手中职权的作用认识到位了,我们对市场主体的才能够做到自觉自愿、心甘情愿。

  我们在过去的行政执法中,往往有一种过分依赖行政的习惯,总认为,行政是不容的,行政机关的权威就在于“令行”,如果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得不到执行,就威可言。其实,并非如此。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行政命令由于时间和场所的变化,命令所的内容并非都是完全正确的,有的也是有暇疵的甚至是有错误的,这样的命令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去执行就难以说得过去。特别是面对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面对加入WTO的新挑战,我们无法预料的事情很多,决策的难度很大,如果事事都要靠行政命令来调整,是不切合实际的、不明智的,也是不科学的,有时也是根本做不到的。因此,充分认识行政决策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对于采取其它方式弥补行政决策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契约”方式的运用,可以灵活地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复杂关系,能够使缔约双方或几方以“共同的契约”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和利益分配,在守法的前提下,获得各自所需的利益。行政机关作为缔约的一方与管理相对人签订相关的“契约”,用共同的承诺来明确缔约双方的和义务,是市场经济形式的运作,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这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树立的良好形象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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