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民商 > 行政论文

管理法规亟须进一步完善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8/18 15:25:12 人气: 标签:行政法新问题
导读:学者认为,目前机关及有关学者大多关注的使用环节,特别是使用问题,而对于管理制度特别是管理的科学、立法技术和执法使用的若干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学者认为,目前机关及有关学者大多关注的使用环节,特别是使用问题,而对于管理制度特别是管理的科学、立法技术和执法使用的若干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随着社会公共安全形势日趋严峻、恐怖犯罪频发、反恐处突任务日益加重,在全面依国的今天,我国管理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管理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中国是世界上控枪力度最大、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中国对于管制的法律和量刑的标准十分严格,是不以造成后果和情形为构成要件的,它是抽象犯,也就是俗称的行为犯,所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影响。”阮齐林说。

  《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阮齐林介绍,在我国,军用1支、气枪2支就达到了三年以上的标准;军用5支以上,气枪10支以上,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机关每年都要收缴、查没数10万支,特别是自2007年颁布新的《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来,很多玩具枪被认定为进行了查处。

  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战争时期,曾有大量流散在民间。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对进行严格管理,多次举行的强制收缴行动,但截至目前,机关仍然时常能够收缴到中华人民国成立前的及弹药。

  枪械的制造原理并不是秘密。记者了解到,以现有的互联网搜集的材料就可以轻易了解枪械的原理,一个简单的工坊就能制造出枪械或者类似枪械的动能杀伤武器。

  除了境外走私或者流出的制式武器,很多民间工坊的自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安定产生较大隐患。据门透露,在警方收缴的枪械中,自制的数量远大于民用和军用。

  由于自制也属于武器,成为许多犯罪进行违法犯罪的工具,于是高价收枪的黑市依然存在,巨大的利益诱使自制在重刑之下仍然屡禁不止。

  2015年,全国常委会集中修正了26部法律,其中管理法仅修改了一处,相较2009年第一次修正来说修改得更少。

  两次修正均沿袭了1996年管理法立法时的基本框架,只是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责的具体条文等进行了修改。

  中国协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治安系教授熊一新在谈到管理制度时指出:“系统研究的匮乏与缺失,是影响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的理论瓶颈。”

  他说,目前国内没有相关的专著问世,也没有相关的学位论文,对于整个管理制度,特别是管理的以及立法和执法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没有涉及,研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对此,学院院长张兆端表示认同,他说:“目前机关及有关学者大多关注的使用环节,特别是使用问题,而对于管理制度特别是管理的科学、立法技术和执法使用的若干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他认为,应加强对概念、分类及科学界定的研究,分析新时期管理的必要性,论证管理制度的内涵及价值,比较东国家管理的不同,进而形成我国管理的基本原则。

  熊一新指出,造成对管理缺乏研究的原因,是在立法思上缺乏对的重视和。就管理使用来说,一是对相对人生命权的保障还不到位,表现在立法上不明确,执法上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最小武力原则”;二是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生命权被,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防护装备;三是注重公务用枪管理,忽视民用管理,民用立法缺失,持有打猎、放牧、护林、护秋等尚未得到全面保障;四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制能造成相对人死亡、重伤后果的行为。

  他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危害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保障,与尊重和保障的原则不相符合,与以来强调的全面推进依国、建设的不相符合,应该尽快通过修法予以完善。

  “我国对一直实行严格管制的政策。实践证明,这对于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需要长期执行的社会治安政策。但也应当地意识到,国家尊重和保障已于2004年入宪,因此这项原则理应在部门法律法规中得以充分体现。”张兆端说。

  他指出,我国现行的管理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在2004年之前制定的,还保留有较重的“行政管理理论”痕迹,普遍强调行至上,对于保障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须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继续规范公务用枪管理,要避免管理责任随着形势的不同而畸轻畸重,使所有接触的人员都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仅了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范围、品种和配备数量,对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方面均未涉及。因此有必要借鉴《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人民检察院管理》《管理办法》以及、场所和海关的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公务用枪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管理进行细化,特别是的配备程序、存放条件、保管要求、持枪证件的办理、使用的原则、程序、条件以及违反管理的法律责任等要进行全面的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务用枪管理法律。

  改变传统上一直以或持有的以社会秩序的观点,适当扩大民用的配置范围、配置种类,从促进射击运动发展、保障使用从事生产、生活的、满足娱乐需求的角度,制定出台《射击运动管理法》《民用猎气枪管理法》《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并要针对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在立法层面完成从“行政法应是行、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的管理论向“行政法既关注行的实施、关注行政效率、行威,又关注的保障和实现”的平衡论的过渡。

  “应当从明确立法目的、实现职权与职责统一、恪守最小使用武力原则等方面完善管理。同时健全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法律概念、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和使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提高立法水平等,完善管理立法工作。然后从完善存放保管环节,提高使用人员素质,建立使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年审制度,大力研制和配备性警械和低致命性武器,严厉打击涉枪犯罪等方面,完善管理执法机制。”张兆端说。

  推荐: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