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国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原标题: 国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延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