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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8-13 15:50:11 人气: 标签:行政诉讼法相关论文
导读:《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第十…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第三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违反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职责范围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上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释关于起诉期限的。

  第十四条 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在适用行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

  第十八条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的,认定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六条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金莎与林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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