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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4-29 9:34:18 人气: 标签:海商法
导读:为落实南京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大学合作协议,推进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南京分院(长三角海法研究院)实体化运作,11月27日下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修改课…

  为落实南京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大学合作协议,推进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南京分院(长三角海法研究院)实体化运作,11月27日下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在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海商法》修改研讨会,专题研讨船舶物权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南京海事法院党组、院长李后龙,江苏省高级民四庭庭长李亚林,大连海事大学院院长初北平、副院长蒋跃川,南京大学院院长叶金强,南京大学院宋晓教授,东南大学院博士生导师陆璐参加本次研讨会。江苏省高级、南京海事法院的代表以及来自江苏省内各高校、交通行政机关、航运交易中心、金融机构、港航企业、造船企业、律师事务所等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研讨会由大连海事大学院副院长蒋跃川主持。

  李后龙院长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李后龙指出,南京海事法院作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始终以“努力打造全国一流乃至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法院”为目标,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履职举措,积极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截至目前,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2061件,案件类型多样,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数量占有一定比例,案件当事人涉及20余个国家和地区。再过几天,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就要一周年了,希望能够通过开展一系列海事司论与实务研讨活动,增进与海事各部门、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海事司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李后龙希望参会的专家、代表畅所欲言,共同为《海商法》的修改建言献策。

  作为《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初北平院长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积极意义,并表示目前《海商法》修改已到了深水期,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在船舶物权、内河运输、航运金融、船舶融租租赁等问题上,需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希望借助此次研讨会,将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有益吸收消化,共同推进《海商法》的修改进程。会上,初北平还就《海商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回应了与会代表的意见、。

  叶金强院长指出,《海商法》背后逻辑是民商法体系,对于《海商法》中的物权问题应保持概念统一;同时设定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份额抵押权并不存在冲突,海商法修改时可予以考虑;引入船舶物权电子登记制度,从而减少因登记先后顺序所产生的争议;《海商法》应明确船舶留置权,突出留置权的物权属性。

  宋晓教授指出,海商法与民商法存在大量交叉之处,应当积极处理好《海商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不《海商法》引入商事留置权;现行《海商法》采用的是船舶登记对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的仍有完善空间,需要深入探讨;目前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是否有适用外国法的空间值得考虑;不船舶融资租赁成章,应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避免因法律过多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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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亚林庭长指出,此次座谈会为海事海商理论与实务界的相互沟通、学习提供了很好机会。李亚林表示,《海商法》自施行以来,中国的航运事业有了巨大发展,国内国际的立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海商法》的修订完善要注意与《民》协调。李亚林庭长就《民》与《海商法》之间的关系、船舶设定抵押后转让问题、代位物的范围、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以及建造中船舶抵押等问题发表了相关看法和。

  与会代表还就船舶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转让被抵押船舶所有权、船舶留置权的行使程度、商事留置权对船舶的适用、建造中船舶的界定、挂靠船舶所有权认定、涉外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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