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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昨日出台 电子的真实性及提取、保存 成司法实践新课题 数据“证”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2/21 1:37:01 人气: 标签: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
导读:法制晚报—《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司解》),共计23章、552条、5万余字,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

  法制晚报—《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司解》),共计23章、552条、5万余字,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司解》分别从民事诉讼程序性、保障当事人诉讼、保障司法公开、的审查与运用等多方面对民事审判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重新。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在现代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渗透,反映了信息社会对法律变革的需求。而《司解》对于电子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运用,则回应了这种需求。

  此次司法解释不乏明确立案登记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细化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等诸多亮点,但和现代信息社会、与现代普通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一点则在于明确了电子的范围。

  其实,电子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在之后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中第一次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界定为了电子的形式。

  即使是在诉讼法的领域里,电子的地位也早已确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这一的类型正式浮出水面,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继承认了这一类型。

  不过,对于何为电子数据,体现形式为何,三部诉讼法律并无明确界定。昨天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详细界定了作为民事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而电子则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无论日常事务处理,还是日常网络社交,抑或电子商务和证券股票交易领域,无不体现有电子数据的身影。

  首先,电子数据在安全性方面存在隐患,容易遭到病毒、黑客的,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毁损、消除,特别是针对电子这种易失,人们缺乏保留一手的意识。

  其次,电子数据的存取、阅读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提取需要相应的电子设备和专业人员,更具复杂性。

  第三,电子数据因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也容易被当事人伪造、、损毁,原本的样态。这些都是传统的类型所不可比拟的,也给法院在的真实性、相关性和性以及证明力的认定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界定体现了法律信息社会变迁的进步,但也带来了更多的司论和实践上的挑战。无论是法院、还是电子信息技术的服务商,都需要认真对待电子数据。

  为了确保这一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未来还有更多的配套细则需要完善。一方面需要确立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保全规则、证明规则以及认定规则,建立专门的电子的鉴定机构,另一方面也需要树立保存电子的意识,及时获取,并防止被损毁和人为。新的司法解释只是迈出了电子立法的一小步,任重而道远。

  细化电子对司法实践有着显著的价值。尤其是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网络侵权等纠纷的处理上,电子数据更是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一类型的承认降低了法院受理涉及网络信息案件的门槛,使得更多的人能够进入到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也使得更多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

  电子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尴尬。以现在的网络购买车票为例,在航空领域,早已实现了客票电子化,纸面票证已经不再作为乘客登机的唯一凭证,但在同样实行实名购票的铁运输领域,如果丢失了纸面票证,乘客仍需要才能乘车。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或短信通知配合个人身份证并不足以作为乘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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