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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月4日起施行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18 1:20:51 人气: 标签: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导读:《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 的住所地是指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眼皮跳测吉凶地的,由该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

  第十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起诉的,受诉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管辖。

  第二十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管辖。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第一项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原审的上级进行审判;上级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对管辖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的,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协商不成的,由最高及时指定管辖。

  对报请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审理:

  交下级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批准。上级批准后,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员不受前款的。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员、独任审判员和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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