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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9/24 18:46:38 人气: 标签:刑事诉讼法最新版本
导读:(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二)…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第八节财产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知识产权罪第八节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资源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引诱、容留、介绍罪第九作、贩卖、物品罪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人民,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国刑法的任务,是罚同一切犯为作斗争,以,人民的和,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私人所有的财产,的人身、和其他,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罪刑】法律为犯为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为犯为的,不得。中国刑事网提供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国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国国家或者犯罪,而按本法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的,中华人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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