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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解读刑法中几个重要的犯罪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8-20 11:28:13 人气: 标签:司法考试刑法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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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常识的法律部分考试中,就刑法来说,尽管我们说一般侧重于刑法总论的考察,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要把属于刑法分论中的几个重点犯罪掌握好。因为这几个重点犯罪与刑法分论里的相关知识点关系密切,所以对这几个犯罪的掌握就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相关试题。所以在这里,我们就把这几个刑法中的重点犯罪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释与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中所谓的“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对于交通肇事罪最主要要把握的是这个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就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我们知道,一旦对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我们说这就有可能属于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所以说,交通肇事在主观上必然是过失的,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大家要注意,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就是累犯制度。我们知道,在累犯中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它们都要求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绝对不会和其他犯罪合在一起构成累犯,这个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的。

  二、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对于抢劫罪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抢劫罪属于“八大犯罪”之中的犯罪,所以即已满14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会构成该犯罪。其次,在正当防卫里面的无限防卫中,就包括对抢劫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也就是说对于抢劫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我们说其他一些犯罪有可能会转化成抢劫罪,比如说携带凶器抢夺的和盗窃中亮出凶器的,都会转化成抢劫罪,因此,需要对可以转化成抢劫罪的相关犯罪多加注意。

  三、行贿罪和受贿罪所谓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大家第一个需要明确的就是这两个犯罪的主体。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机关、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那些依法律规定是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所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概括为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可以看做这两个犯罪的主体。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一定要把握好主体的标准,只有这样,对这两个犯罪的判断才能够准确无误。以上这几个犯罪都是我们常识考试在刑法这一块经常会出现的犯罪,希望大家牢记这几个犯罪的相关要点,从而保证自己在考试的时候可以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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