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审判权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行使这一。 第二,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是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第三,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守和法律的各项,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行诉讼活动应当忠于案件的事实,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对案件作出处理,以法律的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于对方之上,既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也不允许对任何一方进行歧视,法律规范对任何一方是同等适用的。 第二,诉讼双方的平等。在诉讼中,双方有均等的机会和对等的手段来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第三,有责任保障诉讼双方所享有的诉讼,为诉讼双方提供同等的待遇,并为其行使诉讼提供同等的便利。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各民族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予以或。 第二,国家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包括审理案件和发布法律文书要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等。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