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第一篇正面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文章发表后引起界很大反响,获得广泛好评。这篇论文是当时30岁出头的青年教师黄道撰写的。 1957年春天,华东政院和上海市社联合办的专业刊物《》第二期刊出了一篇论文,题目是《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是1949年以来第一篇正面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文章,发表后引起界很大反响,获得广泛好评。当时《》编辑部决定对作者“稿酬从优”。这篇论文就是30岁出头的青年教师黄道撰写的。 1924年出生的黄道是浙江磐安人,解放前在厦门大律系读书期间参加了地下工作,解放后曾任厦门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部司法组、厦门市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庭长。1952年高等院校院系大调整,华东地区九所大学的系、法律系和社会学系合并成立华东政院后,他受组织到华政干部班学习,一年后结业,因各方面表现良好而留校任教。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实践经验,又具备系统的刑事诉讼理论知识的黄道,此后逐渐形成“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构架。 所谓“无罪推定”,其核心要义就是“在法院判决被告有罪之前,应推定被告无罪”。这个推定既合理又,因此引起广泛共鸣。然而好景不长,仅仅几个月时间,形势急剧转变,在“反斗争”浪潮中,“无罪推”被认为是资产阶级言论,于是黄道受到了,差一点被打成“”。 好在当时华东政院的院长兼党委雷经天同志爱惜人才,有意年轻知识,趁部长陆定一同志来沪视察工作之际,雷经天向他汇报了关于黄道的事。他口头请示道:“无罪推定是个问题还是个学术问题呢?”陆定一同志回答说:“我认为是个学术问题。”于是,尽管基层组织已经给黄道戴上的帽子,并把材料报到院党委,最终还是被院党委否决了。 1959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成立哲学研究所和研究所时,黄道进入了哲学所,而非所。原因很明显,虽然他免于之灾,但是人事档案中莫名其妙地被塞进了“内定中右,控制使用”的材料,自然不宜从事性很强的专业工作了。 是金子总是会发光的。到了哲学所的黄道,干一行爱一行,工作非常出色。他先后担任了哲学组组长、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室负责人,合编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读本》《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等著作,成为一位哲学行家。 待到1979年上海社科院先后恢复哲学所和所时,黄道终于从哲学所转入了所,总算归队入本行了。他原本上就没有任何问题,业务上一向过硬,所以一到所就重新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并顺理成章地担任了刑法研究室主任。 1980年初,我进入上海社科院工作,和黄道有了同事、师生、领导与被领导的多重关系。1984年8月,我作为所长助理兼学术秘书室主任有幸在他的领导下科研、行政“双肩挑”,而且经常得到他的指点和帮助。1988年黄道应召被调往正在招兵买马的上海管理干部学院工作,又为学院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和我国事业的发展,他的理论观点愈发被证明是正确的,是经得起历史的。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事追究”;进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1996年修改刑诉法到现行的刑诉法,更进一步了“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上世纪末期,在一次接受采访时,黄授谦虚地说:“现在来看,那篇文章只是从学的角度,强调了司法机关的同志在搜集时要注意树立无罪推定的指导思想,虽然文章中也提到了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更好地被告人的权益,但那时的,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没有在这方面展开论述。这不能不说是那篇文章的一个不足之处。” 在后的大好时光里,黄授积极撰写论文、培养研究生,主编了《诉讼通论》等刑事诉讼理论著作多部,在刑事诉讼方面作出了诸多贡献,成为著名的诉讼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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