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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丨民编纂需与自然资源法律政策相衔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0-3-9 0:05:16 人气: 标签:民法热点问题
导读: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民(草案)》首次亮相,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目前,民编纂已近收官阶段,越是到最后时刻,越需要倍…

  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民(草案)》首次亮相,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目前,民编纂已近收官阶段,越是到最后时刻,越需要倍加努力、精益求精,尤其是要处理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未来之间的关系。土地管理制度属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我国的土地制度构成中,既有法律法规,也不乏政策。从《民(草案)》来看,有关土地制度的与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衔接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完善。

  延包的协调。耕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定。2018年底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2019年8月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也作出了相同。

  土地经营权的协调。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中央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举措。《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权分置”的思,但在“经营权”的性质这一关键问题上采取了模糊处理的办法。对于民编纂而言,经营权的性题是无法回避的。《民(草案)》在第二编“物权编”的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了经营权,其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在物权编土地经营权,无疑表明了其物权属性。但问题是,这是否意味着通过租赁、转包等形式流转产生的经营权都是物权?如果是物权,其进一步流转或融资是否要经过承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确要求承包方同意,这样作为物权的经营权为什么要经过承包方同意方可流转?再者,如果将以年付租金形式取得的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并允许其进一步流转或融资,如何保障作为流转方的承包人的对价如期实现?民必须面对这些重大问题,即使无法在中作出详尽,也应当就如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接,事先与具体负责的部门沟通好,否则会出现形不成体系的乱局。

  《民(草案)》与《土地管理法》衔接不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宅制度方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在继续肯定“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在其第六十二条例外了“户有所居”,即“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但《民(草案)》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依然“一户一宅”,没有体现新《土地管理法》“户有所居”的。将其修改为“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户有所居。”陈廷敬的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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