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分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乡政府主张债权,都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以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作为起算点,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两年内主张过权利,从最后主张权利时算起,又可以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欠债属实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这么多年来不断主张权利却遭拒,从这个角度也可以探讨法院是否对当事人行使权力形成客观障碍,但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 1992年11月中旬,郴州中院转资兴市人民法院告申庭:“陈伯宇来我院反映并递交起诉状。现将起诉状转来你庭,请你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