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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6-13 12:44:35 人气: 标签:民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导读: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我国的民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对互联网时代、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高科技…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我国的民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对互联网时代、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高科技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趋势、资源逐渐恶化趋势及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做出回应。民编纂的具体步骤应分四步走,即:起草民的总则,起草人格权编,起草债法总则编,最后进行体系整合。

  民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这是建设社会主义体系和中国的重要步骤,也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必将有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笔者关于民的时代特征和具体编纂步骤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我国民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

  我国民法的体系化需要制定民,这不仅是出于立法形式上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化是实现私法系统化的一个完美方法。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立法基本上采纳了法系的立法框架,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其以民的编纂为重要标志。民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民既是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的体系性、逻辑自洽性和价值一致性等特点,都是单行法所不可比拟的。民的颁行是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标志,也可以为适用法律提供极大的便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制定民来实现民法体系化,既有确保民法规范逻辑自洽、科学合理的系统化效用,又能充分满足依法裁判民事案件的迫切需要。基于上述因素,中国民法体系化必须走化道。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的民还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彰显21世纪的时代,适应21世纪、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我国民须适应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有效地回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突出的现实问题,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运行的需求。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而我国的,又为民法提出了大量需要解决的新课题。我国民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正如20世纪40年代庞德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所发表的论文中所指出的,虽然中国和世界在大量问题上分享着相似的生活经验,但在其他方面也大量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传统、生活模式和现实问题。在这些方面,我们更需要立足于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探索,不断创新,构建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的不断深化给民事立法提出了诸多新的挑战。例如,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据统计,2014年的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6287.6亿元,居全球首位,我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近10万亿元,规模已居于全球之冠。其中涉及金融消费者、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我国民应当彰显时代。21世纪是的世纪,是人格和价值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运动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尊重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我国民也应当充分反映这样的时代,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日本学者田中耕太郎也曾指出:“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彰显人文关怀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也是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展,人体组织和器官的移植甚至克隆都成为可能,等技术也得以出现,这些都着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人体组织、器官可能成为物法或者债法的调整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有必要对这些新的挑战做出有效应对。这就要将人的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损害的行为在民法上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民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将安全、、平等等基本价值贯彻在的内容之中。民法通过“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的,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这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所在”。

  我国民应当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的代表,1900年《民》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的代表,我国的民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的代表之作。那么,我国民如何反映21世纪的特点?

  ———民必须反映互联网时代的特点。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给人类的交往和信息获取、带来了方便,高度发达的网络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我们的生活也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手机网络用户有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技术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经济的发展模式乃至社会的运行规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民法规则注定会面临来自诸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首先,网络技术的发展创造出多项前所未有的类型,网络下的人格利益具有扩展性、集合性、方式的特殊性等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信息财产权等亟须在民法中得到确认和。其次,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电子政务的普及也逐渐改变一些登记和注册制度的样态,推动了民法公示方法的变化。再次,在网络中,侵权损害具有易发性特点,网络界性以及受众的无限性,使得侵权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由于在网络下,信息的具有快速性和广泛性,损害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故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散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当更多地适用停止侵害等责任方式,并应当对网络下的人格权做出特殊。

  ———民必须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随着数字化以及数据库的发展,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变得更加容易,信息的市场价值也愈发受到重视,对于信息财产权和隐私权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享有的基本也日益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信息沟通成本的降低深刻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这也直接改变了某些传统交易行为的方式,如金融领域无纸化证券大量产生、无纸化交易日益频繁。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新型知识产权不断产生的同时,也使得对知识产权的变得更为容易,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优势侵害私权留下了制度缝隙。法律如何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下实现对私权主体的周延,已成为现代民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民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在现代社会,对个利的尊重和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生产和生活的形式,增加了民事主体受侵害风险。例如,许多高科技的发明对个人隐私权的带来巨大,因而有学者认为隐私权变成了“零隐权”(ZeroPrivacy)。又如,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与此同时,上述科学技术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新的挑战。基于此,在未来民的编纂过程中,是否有必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在民中确立一个超越传统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财产法总则,值得探讨。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都提出了强化知识产权的需要,因此,对侵害有体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是采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还是不同归责原则,以及是否适用统一的赔偿规则等,都需要在民中予以回应。

  ———民必须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贸易的一体化,使资源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哈佛大学院邓肯•肯尼迪教授曾经指出,每一次经济和上的全球化运动都伴随着法律的全球化变革。例如,合同法作为商业交易规则,本土法色彩愈来愈淡,国际共性越来越浓;又如,跨境交易、支付规则等商事规则也出现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要求减少因交易规则的不统一而形成的交易障碍,降低交易费用,因此,近几十年来,两系有关合同法的规则正逐渐融合,合同法的国际化也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交往的发展,有关保险、票据、代理等方面的规则也日益国际化。此外,全球化还促进了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在全球化过程中,被称为“软法”的具有示范性效力的规则开始出现。

  这些规范往往通过交易习惯的形式出现,然后逐渐成为全球性的规则。还有一些交易习惯和国际惯例受到了高度的重视,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制定民时充分考虑民法渊源的性问题。在我国民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在纯粹的交易规则方面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们尽可能从全球化中获得利益。

  ———民必须反映资源逐渐恶化的社会的特点。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态危机的时代,生态被严重,人类与发展的不断受到严峻挑战。全球变暖、酸雨、水资源危机、海洋污染等已经对人类的构成直接的,并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的,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的重要。另一方面,资源的有限性也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由于人口增长,发展速度加快,现代社会的资源和对于发展的承受能力已临近极限。由于资源利用中冲突的加剧,民必须承担起引导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资之安全利用”。界范围内,传统的所有权绝对主义观念也在生态的大背景下出现松动,并在相当程度上融入了“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

  而在我国资源严重紧缺、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为此,有必要结合生态的具体需要,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强化物尽其用的义务,在民事主体财产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不动产的人设置必要的、生态的义务。

  ———民必须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发。2006年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1996—2005)》。指出,由于中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差异较大,生态脆弱,生态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风险社会,首先应考虑的是促进民法从加害人向人倾斜。民法需要通过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使人从中选择最有利的形式其。侵权责任有必要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相衔接,形成对人进行救济的综合补偿机制。传统侵权法所的重要挑战之一,就是难以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尤其是对大规模侵权、公共卫生侵权等事件的预防收效甚微。由此,当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对损害发生的预防功能。凸出预防功能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民法在发挥事后救济功能的同时,也应通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制度发挥事前预防功能,防止损害的发生,避免损害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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